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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bin Dongan Auto Engine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22
Dec 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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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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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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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二年十二月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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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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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发表意见,回答股东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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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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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宣布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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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宣读并审议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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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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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参会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字
2022 年12 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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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动力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之一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以下为《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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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公司章程》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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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新增部分党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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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有关条款,修订关于回购、担保等
内容。
二、具体修改条款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 有限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维护哈尔滨东安汽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章程。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第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 第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 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 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 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 定,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 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 公司要建立 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 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 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总法律顾 会秘书。 问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 )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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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股份 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活动。 公司因前款第(一)至第(三)项的 原因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决议。 依照本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 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 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方式。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回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十五条第 (二)、(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
| 第三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 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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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 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 润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 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 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 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 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 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 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 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 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 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 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记名股 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 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 法院宣告该股票无效。 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该 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 票。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增加:
经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可以依法向 董事会授权、但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 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董事会不得将股东大会授予决策的事项 向其他治理主体转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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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 供的任何担保;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对象提供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方提供的担保。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公司应当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 外担保的权限和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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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为:8#301 会议室。 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地点 。 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 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 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会负责。 负责, 是公司经营决策的主体,发挥定战略、 作决策、防风险作用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 设董事长一人,职工董事一人。董事会成 董事长一人,职工董事一人,董事长由董事 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担任。 外部董事人数应当超过董事会全体成 员的半数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 之一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 (一) 制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告工作; 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重大举措的方案;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负责召集股东大会, 并制订董事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年度工作报告向大会报告工作 ; 案; (三)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 中长期发展规划 、经营 决算方案; 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亏损方案; 算方案; (六)制定董事报酬的数额和方式的方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案; 损方案; (七)组织对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绩效 (七)制定董事报酬的数额和方式的方 进行评价,其中,独立董事的评价应采取 案;
(七)组织对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绩效 进行评价,其中,独立董事的评价应采取 自我评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八)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 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 以披露;
(八)组织对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绩效进 行评价,其中,独立董事的评价应采取自我 评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九)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 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 露;
(九)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 征集投票权。投票权征集采取无偿的方式 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十)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 集投票权。投票权征集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 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十)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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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十二)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 项; (十三)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四)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公司应和总经理人员签定聘任合同,明确 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十五)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六)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八)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十一)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十二)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十三)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十四)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五)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公司应和总经理人员签定聘任合同,明 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十六)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七)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八)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九)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一)制订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 计变更方案; (二十二)决定公司安全环保、维护稳 定、社会责任、法制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十三)制定公司重大诉讼、仲裁等 法律事务处理方案; (二十四)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明确董事会具体权责、行权方式、议事 程序、决策机制、支撑保障等内容,以确保 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应当制定授权管理制 度,依法明确授权原则、管理机制、事项范 围、权限条件等要求,建立健全定期汇报、 跟踪监督、动态调整的授权机制。 |
| 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 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款董事会会议应有 过半数的董事且过半数的外部董事出席方 可举行,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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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 监管部门报告。 |
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 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
|---|---|
| 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 法规制定公司的劳动人事、工资福利、社 会保险制度。 |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 法规,制定公司的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劳 动保险、生活福利、社会保障等劳动人事制 度。建立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核心人才薪 酬分配制度,灵活开展多种方式的中长期激 励。 |
|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1 名,其 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记原 则上由一人担任,原则上要设立主抓企业 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 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 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 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 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1 名,其他 党委成员若干名。公司坚持和完善“双向进 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董事长、党委书 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原则上要设立主抓企 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 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 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 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
| 原二百二十九条后新增,后续条款序号顺 延。 |
第二百三十条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 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 重大事项;支持董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 权;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 论后,再由董事会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 决定;对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的董事会授权总 经理决策事项,决策前应当听取党委书记、 董事长意见。 |
以上报告,请各位股东、股东代表审议。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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