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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bin Dongan Auto Engine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08
Jun 28,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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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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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七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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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动力 2007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七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受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黑龙江中天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07 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哈尔滨东 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07 年度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 出具意见如下: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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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 年6 月5 日公司三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召开2007 年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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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2008 年6 月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作出公 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 法、联系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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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8 年6 月27 日9 时,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办公楼301 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连刚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内容。
本所认为,召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及通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7 人, 代表股份 271,593,263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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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动力 2007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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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列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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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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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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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均由委派的律师、监事进行清点,并由清点 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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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获得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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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动力 2007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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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夏东辉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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