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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bin Dongan Auto Engine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04

May 28,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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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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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F407,Ocean plaza 158 Fuxing Men Nei Street,Xicheng District Beijing,China 100031 北 京 嘉 源 律 师 事 务 所

东安动力 200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F407

邮政编码:100031 E-MAIL:[email protected]

�:(8610) 66413377 传真: (8610) 66412855

致: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受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 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03 年年度股东大 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03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法 律问题出具意见如下: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1、2004 年4 月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开2003 年年度股 东大会。

  • 2、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2004 年4 月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作出公告。 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 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 3、2004 年5 月28 日,本次股东大会在东安技术中心五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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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动力 200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公司副董事长谭瑞松先生主持。

  • 4、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15 人,代表股份 323,634,810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70.04%。

本所认为,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及通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均 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 1、经验证,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15 人,均为合法持有公司 股份的股东。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及证明其为法定 代表人的书面文件;自然人股东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具 有合法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含表决权)、身份证及委托人持股凭证。

  • 2、列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认为,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 1、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逐项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进行了表决。

  • 2、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均由公司股东代表进行清点,并 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 3、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本所认为,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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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动力 200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贺 伟 平

二OO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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