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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mo Technologies Group Corp. —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0
May 1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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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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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尚需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二○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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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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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为进一步完善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建立科学有 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监高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 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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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适用范围:《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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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公司董监高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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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体现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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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体现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规模、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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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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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 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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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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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议董事、监事薪酬标准,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标准。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 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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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 制度、年度薪酬标准与方案的制订,并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对薪酬 与考核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具体职责与权限参照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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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监高人员薪 酬与考核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构成
- 第7条 公司董监高人员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 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履职情况等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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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董监高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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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津贴,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发放。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及依照《公 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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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监事:薪酬按照其除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所对 应的公司薪酬制度执行、发放,不领取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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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两部分构成。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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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基本工资结合行业薪酬水平、所任岗位价值、岗位职责、责任大小和个人 综合能力素质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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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绩效奖金是以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为基础,与公司年度整体经营业绩相 挂钩,根据当年度工作述职考核结果发放。
第四章 薪酬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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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 公司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津贴或薪酬每半年或按约定周期发放; 高管人员的基本工资按月发放,绩效奖金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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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 董监高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 效计算绩效奖金并予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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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 董监高人员在任职期间,同时担任了公司其他职务的,其薪酬以最高职务薪酬 标准执行,公司不再另行设置兼职津贴、补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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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 董监高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减少或不予 发放其绩效奖金或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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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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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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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失职、渎职,导致经营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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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违反法律法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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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监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监高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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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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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 董监高人员的薪酬为税前收入,依法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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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由公司在发放薪酬时代扣代缴。
第五章 薪酬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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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 董监高薪酬制度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 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调整薪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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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 薪酬调整依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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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行业薪酬水平:定期收集、汇总、分析同行业薪酬数据,作为公司薪酬 调整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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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通货膨胀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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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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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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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个人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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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高管业绩贡献、高管岗位职责 范围和重要性,以及下年度战略部署和规划等,制定高管薪酬调整方案,经董 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原则上每年述职考核后,根据公司业绩和高管履职情况 对高管的薪酬进行重新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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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并经董事会审批,可临时性的为特别事 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任职董监高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绩效考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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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条 董监高人员绩效考核范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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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实际职务的董事、监事:均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 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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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根据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 效考核标准,参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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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条 考核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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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签订的《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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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经外部审计机构审定的公司年度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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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条 考核内容
- (1) 高管人员考核围绕签订的《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进行,指标主要以销售 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经营性净现金流、应收账款回款率、净资产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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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率等经营指标为主;同时包括管理指标,即对其承担的管理职能和年度 重大工作项目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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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经营指标、目标及权重围绕公司年度发展战略和经营重点确定,由公司薪 酬考核委员会或分管领导与高管人员沟通明确当年度具体经营指标、权重、 目标值及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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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除经营指标外,需根据高管所分管业务领域识别、确定相应的运营管理类 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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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中,承担业务经营的高管,其经营指标权重须达到70% 及以上。
第21条 考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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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管人员考核以自然年度为周期,责任年度结束,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 织实施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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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管绩效考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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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高管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责任期述职报告,并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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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听取高管述职,对高管责任期业绩指标完成情况 进行考核评分,并做出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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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被考核高管反馈述职考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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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条 考核结果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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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为高管年度绩效奖金发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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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作为高管年度基本工资调整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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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作为高管聘任、岗位调整(晋升、降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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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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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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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修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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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批准,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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