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Haimo Technologies Group Corp.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Dec 8, 2023

55104_rns_2023-12-08_425c689a-f803-4d8d-9aa6-165995d2e500.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二○二三年十二月

  • 第1条 为进一步完善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机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2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 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 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 第3条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第4条 公司应当至少每年召开1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5 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 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

  • 第5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 第6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 决。

  • 第7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

1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 第8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等方 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 第9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该亲自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也可以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 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 第10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以及未 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 第11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 第12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2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 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13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 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 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明确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 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 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 见的障碍。

在专门会议中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 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详细记录。

3

  • 第14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 确、清楚。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 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 第15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依照程序采用现场、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保证全体参 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公司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 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 做好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 第16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 第17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 况。

  • 第18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相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第19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20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