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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mo Technologies Group Corp.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8

Aug 6,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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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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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84 证券简称:海默科技 公告编号:2018—071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及否决议案的情况;

  •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 一、会议召开情况

  • 1 、会议召开时间:

会议召开的时间:

  • (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18 年 8 月 6 日 14:00 ;

  • ( 2 )网络投票时间: 2018 年 8 月 5 日— 8 月 6 日,其中:

  • ①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8 月 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

  • ②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8 月 5 日 15:00 至 2018 年 8

  • 月 6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 2 、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 593 号海默科技(集

  • 团)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 3 、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窦剑文先生

  • 6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8 年 7 月 2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

  • 信息披露网(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披露。

  • 7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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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席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8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8 人,代表公司股份 96,407,7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562 % 。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5 名,代表公司股份 70,872,4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196 %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 3 人,代表公司股份 25,535,2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366 % 。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公 司股份 460,6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7 % 。

3 、公司董事窦剑文、杨波,独立董事白东、方文彬、高玉洁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董事朱伟林、郑子琼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监事火欣、 林学军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监事万红波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张立强、和晓登、雍生东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4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窦方旭律师、曹治 林律师现场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缩减部 分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96,352,7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430% ;反对 5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25,480,296 股,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846% ;反对 55,000 股,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154% ;弃权 0 股,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5,6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609 % ;反对 5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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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391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2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 1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 2 、律师名称:窦方旭、曹治林

  • 3 、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 2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海默科技(集团)股份

  • 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3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海默科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 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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