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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mo Technologies Group Corp.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6
Apr 2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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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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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我们作为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为股东负责的精神,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过认真审阅相关资料,现就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认 为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况。
二、 关于2016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与公司担保情况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关于2016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之专项说 明》,我们认为:
1、公司存在因以前年度销售商品产生其他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016 年年初占用资金余额 1,240.30 万元,2016 年度占用累计发生金额 84.70 万 元(系美元汇率影响金额),2016 年年末占用资金余额 1,325.00 万元,上述其他 关联资金占用是公司基于向其他关联方正常的销售商品产生的,经过公司董事会 事前审议通过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除此之外,公司无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16 年公司未发生新的担保。报告期末,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15,72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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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8.60%,均为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上述担保 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且审批程序合法、合规、有效。除上述担保事项之外, 公司无其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上述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聘请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 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 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经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建议,同意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 年度审计机构。
四、关于对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16 年12 月31 日公司总 股本384,765,73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股息0.10 元(含税), 共计分配现金股利3,847,657.38 元,剩余未分配的利润结转到以后年度,不送 红股 ,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出的2016 年分配预案 是根据公司年度经营情况,综合考虑了公司利润水平、行业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 对资金的需要,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 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有 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 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对公司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编制的《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查阅公司内 部控制等相关文件,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得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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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的执行,公司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独立董事:赵荣春 万红波 白东
2017 年4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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