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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mo Technologies Group Corp.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2
Sep 12,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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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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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陕德律意见字第12123 号
致: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公司委托,就贵公 司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 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于2012 年8 月25 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 露网站登载的《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 年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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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据此,贵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通知》,贵公司定于2012 年9 月11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七日以公告方式作出。 据此,贵公司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规则》 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2、根据《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 有: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会议出席人员、会议登记事项 及登记和联系地址等。该《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 年9 月11 日下 午2 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窦剑文先生主持。
4、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投票 时间为2012 年9 月11 日下午2:00;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 年9 月11 日9:30 —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12 年9 月10 日15:00,结束时间为2012 年9 月11 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 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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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8 名,代表公司股份34,930,7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2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4 名, 代表公司股份7,162,6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95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均系依法产生,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三、关于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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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未来三年(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章程修正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议案以外,本次会议没有新的议案提出。 以上第二项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本所律师审查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
-
相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
-
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 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 1、审议《未来三年(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
-
表决结果:同意42,093,38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
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同意34,930,744 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 网络投票表决同意7,162,640 股, 反对0 股,弃权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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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公司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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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42,093,38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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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同意34,930,744 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 网络投票表决同意7,162,640 股, 反对0 股,弃权0 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 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各项 议案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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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二○一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梁国安 窦方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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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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