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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mo Technologies Group Corp.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Aug 2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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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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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改: 一、 原公司章程第 194 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关制定利润分配政策 的议案,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并需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可采用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分红,利 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 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 来资金使用 计划提出预案,如年度实现盈利而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 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 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 表独立意见。

公司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本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在进行利润分 配时应当相应的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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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资金。”

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第 194 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 有的资产收益等相关权利,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可以 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利润。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董事会根据 公司经营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决定是否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公司当期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情 况下,且在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时,公司将积极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但发生下列情形的,公司可对既定的现金分 红政策作出调整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数时,公司可适当降低前述现金分红比例;公司 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公 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 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 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固定资产投

资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固定资产投 资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存在公司的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扣减 该股东可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金。

公司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方案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监 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 通过,若公司当年度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监 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并对利润分 配方案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议分红预案的股东大 会会议的召集人可以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鼓励股东出席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 分三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 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 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应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 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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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可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独立董事对分红预案有异议的,可以在独立董事 意见披露时公开向中小股东征集网络投票委托。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 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 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 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 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 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 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 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 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 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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