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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mo Technologies Group Corp. — Regulatory Filings 2012
Apr 2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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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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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 )作为兰州海默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默科技”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 使用(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规定,对海 默科技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购买土地使用权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海默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 金使用情况
海默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528,000,000.00 元,扣除各项 发行费用人民币44,563,514.03 元,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483,436,485.97 元。 以上募集资金由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5 月 11 日出具的 浩华验字(2010)第 45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根据海默科技200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海默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扩大现有移动测井服务规模项目、基于多相流量计的试油 测试成套装置项目、扩建多相计量产品产能技术改造项目,投资金额合计13,400 万元,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也称“超募资金”)349,436,485.97 元。
根据海默科技2010 年6 月29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使用 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3,900 万元用于偿还兰州商业银行开发区支 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 行的银行贷款。剩余可使用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合计 310,436,485.97 元。
根据海默科技 2010 年7 月20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拟 使用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4,900 万元对陕西海默油田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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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增资,拟使用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2,8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本次事项实施后,剩余可使用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合计 233,436,485.97 元。
根据海默科技2011 年8 月1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四次会议决议,公司使 用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4,6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本次事项实施 后,剩余可使用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合计187,436,485.97 元。
二、海默科技本次使用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购买 土地使用权事项
1、本次购买土地的基本情况
本次公司计划购买不超过210 亩(以土地相关部门最终审批数字为准)的土 地,用于公司战略发展用地,主要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多相流量计在内的研发、 制造、销售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为公司扩大发展业务产品的生产和新产品的引 进做储备。本次公司拟购买的发展用地位于兰州新区,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参 考地价为不高于12 万元/亩,预计土地总价款为2,520 万元(最终价格以土地实 际招、拍、挂成交价格为准。本次预计价格含土地取得后的测绘、勘探、平整、 规划设计等前期费用)。
2、本次购买土地的背景及必要性
海默科技目前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对研发条件、生产环境、生产能力提升的 需求愈加明显,加之通过资源整合,在已有产品基础上扩大公司生产领域,为今 后能够形成行业内全面的业务覆盖能力,必须通过扩大产业规模来实现战略发展 目标。现在企业所在地占地面积4,921.50 平方米,建筑面积 5,507.5 平方米, 无法满足公司今后发展所需的土地要求。在这样的背景下,公司将需要通过购置 土地为今后的发展提供储备用地,以推动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通过本次用地的购置,将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公司的综合生产能力,增强公司 核心竞争力,保障公司未来的持续发展需要。 3、交易对方
本次购买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对方为兰州新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本次购 买行为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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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荐机构对海默科技本次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使
用计划的核查意见
作为海默科技的保荐机构,光大证券经核查后认为:
1、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 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海默科技该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使用计划已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专项 意见;
2、本次超募资金运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 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规定;
3、本次使用超募资金购置的土地使用权为今后的发展提供储备用地,将有 利于进一步扩大公司的综合生产能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保障公司未来的持 续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合理、必要。
4、海默科技最近12 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 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5、光大证券将持续关注海默科技剩余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使用 情况,督促海默科技在实际使用前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确保该部分资金的使用决 策程序合法合规,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管理相关法律 法规执行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的使用,切实履行保荐机构职责和义 务,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并对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实际使用及时 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同意海默科技实施用部分超募资金购买土地使用权 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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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部分超募资金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润潮 刘延辉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4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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