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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mo Technologies Group Corp.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0

Jun 9,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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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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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084 证券简称:海默科技 公告编号:2010 002

兰州海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536 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600 万股,其中网下向发行对象配售320 万股,网上申购定价发行1280 万股,发行价格每股33.00 元/股,共 募集资金528,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83,436,485.97 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国富浩华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 年5 月11 日出具的“浩华验字[2010]第45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 公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兰 州市静宁路支行、上海浦发银行兰州东岗支行和交通银行兰州雁滩支 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光大证券”) 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约 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分别在上述三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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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兰州市静宁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账号为:012201040003485。截至 2010 年5 月11 日,专户余额 为303,436,485.97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扩大现有移动测井服务规 模项目,剩余资金按照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其他与主营业务相 关的营运资金使用计划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上海浦发银行兰州东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号为:48040154700000445。截至 2010 年5 月11 日,专户余额为 8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基于多相流量计的试油测试成套装 置项目和其它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3、公司在交通银行兰州雁滩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为:621060118018010026680。截至 2010 年5 月11 日,专户余额为 100,000,000.00 元。该专户用于甲方扩建多相计量产品产能技术改 造项目,剩余资金按照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其他与主营业务相 关的营运资金使用计划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盖建飞、李洪志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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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5%之间确定)的, 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和甲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 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 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 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3 年12 月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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