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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mo Technologies Group Corp.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Jun 6,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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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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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 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交易 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 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本次交易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默科技”或“公司”) 拟通过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支付部分现金的方式,购买李建 国、李铁合法持有的上海清河机械有限公司 100% 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 本公司发生资产交易情况如下:
2014 年 3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受让兰州城临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 40% 股权的议案》,拟 — 以 2,400.00 万元受让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兰州城临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的另 两位股东 — 宁烜、宁静分别持有的 30% 和 10% 的股权。本次股权受让完成后, 本公司对城临钻采控股权将达到 97% 。上述资产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 不属于同一资产。
2013 年 9 月 10 日,公司与美国 Waymon Pitchford, Inc. 及 I-20 OIL and GAS,LLC 公司签署了《购买与出售协议》,以 100.08 万美元的价格购买了上述 两家公司联合拥有的位于美国德克萨斯州 Permian 盆地 Irion 县净面积为 1,112 英亩(约合 4.5 平方公里)的油气区块 100% 的工作权益。上述资产与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标的资产不属于同一资产。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除上述交易外,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未发 生其他重大资产交易。
特此说明。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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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之签章页)
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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