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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mo Technologies Group Corp.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3
Feb 6,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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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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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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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10 号中铁西安中心32 层 电话:029-89840840 传真:029-89840848 邮编:710065 网址:http://www.allbrightlaw.com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默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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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3 年 1 月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刊登《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 登记方法、登记和联系地址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日期已达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 年2 月6 日(星期一)下午14:30 在甘肃省 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593 号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2 月6 日,其中: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2 月6 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 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2 月6 日9:15—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
经核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截至2023 年2 月1 日 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共2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7,323,30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20.096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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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为7 名,代表公司股份74,291,6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9.308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 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31,7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0.787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23,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66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1 人,代表公司股份470,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12 人,代表公司股份552,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6%。 (注: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4 项,议案为:
-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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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其中包含:
-
2.1 选举苏占才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
2.2 选举窦剑文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
2.3 选举朱伟林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
2.4 选举周龙环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2.5 选举彭端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2.6 选举孙鹏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3、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其中包含:
3.1 选举潘石坚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3.2 选举曹建海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3.3 选举方文彬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4、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的议案》,其中包含:
4.1 选举郝颖女士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
- 4.2 选举林周庆源女士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上述议 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 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 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本次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一股有一票表决权,每一 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分别由一名公司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一名律师参加清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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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指定股东 代表及监事火欣、林学军以及律师窦方旭为表决投票的清点人,其中林学军为清 点人代表,火欣、窦方旭为监票人,对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和监督,符 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 程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的有关规定。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7,094,7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7044%;反对22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56%;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2,803,100 股,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597%;反对228,600 股,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7.5403%;弃权0 股,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9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6649%;反对22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351%;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 以上通过。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苏占才先生、窦剑文先生、朱伟林先生、周龙环 先生和彭端女士、孙鹏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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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2.1.《选举苏占才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之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76,804,306 股。其中,网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512,700
股。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4,500 股。
此议案获得通过,苏占才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2.《选举窦剑文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之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76,790,606 股。其中,网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499,000
股。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0,800 股。
此议案获得通过,窦剑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3.《选举朱伟林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之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76,790,606 股。其中,网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499,000
股。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0,800 股。
此议案获得通过,朱伟林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4.《选举周龙环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之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76,790,606 股。其中,网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499,000
股。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0,800 股。
此议案获得通过,周龙环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5.《选举彭端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之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76,804,306 股。其中,网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512,700 股。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4,5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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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议案获得通过,彭端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6.《选举孙鹏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之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76,790,606 股。其中,网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499,000
股。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0,800 股。
此议案获得通过,孙鹏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潘石坚先生、曹建海先生和方文彬先生为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3.1.《选举潘石坚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之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76,804,306 股。其中,网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512,700
股。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4,500 股。
此议案获得通过,潘石坚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2.《选举曹建海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之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76,804,306 股。其中,网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512,700
股。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4,500 股。
此议案获得通过,曹建海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3.《选举方文彬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之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76,804,306 股。其中,网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512,700
股。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4,500 股。
此议案获得通过,方文彬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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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公司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郝颖女士、周庆源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 工代表监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4.1.《选举郝颖女士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之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76,804,306 股。其中,网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512,700
股。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4,500 股。
此议案获得通过,郝颖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2.《选举周庆源女士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之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76,804,306 股。其中,网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512,700
股。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4,500 股。
此议案获得通过,周庆源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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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海默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陈欣荣 经办律师:窦方旭
经办律师:刘宝元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