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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mo Technologies Group Corp.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4

Nov 27,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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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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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

1.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全体成员在任期内遵守并督促上市公司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信守承诺、勤勉尽责,积极忠实地履行了相关义务, 符合相关规定。

2.公司股东窦剑文提名窦剑文、李建国、马骏、郑子琼、张立强为 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提名肖立志、赵荣春、万 红波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身 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 本人的同意。经过我们对董事候选人的履历及相关情况的审阅和了解, 我们一致认为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 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且期限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任何处罚和惩戒,符合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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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换届的提名程序和提名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和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同意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的对象上海清河机械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经营 状况良好、盈利能力强、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控制风险,该项担保内 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签字:赵荣春 万红波 肖立志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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