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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mo Technologies Group Corp. — AGM Information 2012
Apr 2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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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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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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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SHANXI DELUN LAW FIRM
西安市高新一路 2 号 电话 : (86-29) 8837- 7251 传真 : (86-29) 8837- 7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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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陕德伦书字第(2012)12031 号
致: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公司委托,就贵公司2011 年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委派具有证券业务服务经验的窦方旭律师和龙大 海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于2012 年3 月31 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登 载的《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并以公告形 式通知股东。据此,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通知》,贵公司定于2012 年4 月24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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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方式作出。据此,贵公司通知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2、根据《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召开时 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会议出席人员、会议登记事项及登记和联系地址等。 该《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 年4 月24 日在公司会议室 召开,由董事长窦剑文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会 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截至2012 年4 月18 日深圳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海天燕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法人股股东、窦剑文、郭深、张立强、卢一欣、王镇岗、龙丽娟为贵公司自然 人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及持股凭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系依法产生,有权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1、审议《2011年年度报告》及《2011年年度报告摘要》;
2、审议《2011年董事会报告》;
3、审议《2011年监事会报告》
4、审议《2011年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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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议《聘请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预案》;
7、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议案以外,本次会议没有新的议案提出。
本所律师审查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根据贵公司所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 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1 人,所持有的股份共计5153672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40.26%。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指定股东代表贺公安、龙丽娟为大会计票人, 监事周建峰为大会监票人,对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 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规则》的有关规定。
4、根据贵公司股东指定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 次股东大会对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11 年年度报告》及《2011 年年度报告摘要》,已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
(2)关于《2011 年董事会报告》,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100%通过。
(3)关于《2011年监事会报告》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100%通过。
(4)关于《2011 年财务决算报告》,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100%通过。
(5)关于《201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100%通过。
(6)关于《聘请2011 年度审计机构的预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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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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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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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的100%通过。
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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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次会议听取了独立董事赵荣春、郑子琼、万红波、李挺伟的2011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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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职报告。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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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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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梁国安 窦方旭: 龙大海: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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