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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KWANG — AGM Information 2019
Jul 8,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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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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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8 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時間 : 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星期二) 上午九時三十分整
地點:高雄市小港區學府路 113 號 ( 亞柏會舘 )
一、報告事項
-
本公司一○七年度營業報告書,敬請 鑒核。 -
說 明:請參閱一○七年度營業報告書。 -
監察人審查一○七年度決算表冊報告,敬請 鑒核。 -
說 明:敦請監察人宣讀審查報告書。 -
一○七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情形報告,敬請 鑒核。 -
說 明:1. 依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條規定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 應提撥2%~3%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 -
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及提撥不 高於3%為董監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現金分派發放。員工酬勞及 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 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2. 本公司一○七年度稅後淨損197,431,596 元,故本年度擬不發 放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3.本案業經108 年3 月19 日薪資報酬委員會、董事會審議通過後, 依法提報股東會。
二、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 由:一○七年度決算表冊案,提請 承認。
說 明:本公司一○七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業已編製完竣,並送請監 察人審查完畢,提請一○八年股東常會承認。
決議:
-
第二案: (董事會提) -
說 明:1. 因一○七年度稅後虧損197,432千元,本年度擬不發放股東紅利, 本公司一○七年度虧損撥補案,業經本公司第十七屆第七次董事會 審議通過。 -
2.本公司期初未分配盈餘183,377千元,減除調整退休金精算損益 -
6,168千元及一○七年度稅後淨損為197,432千元,待彌補虧損為 20,222千元,併同額以法定盈餘公積彌補虧損,擬具一○七年度 虧損撥補表,請參閱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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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條之一,民國一○七年度稅後淨損為新台幣(以下 同) 197,431,596 元,加計前期未分配盈餘183,377,051 元及減計本期退 休金精算損益6,167,852 元,本期待彌補虧損為20,222,397 元,以前年度 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彌補虧損金額20,222,397 元。
二、檢附本公司擬訂之虧損撥補表如下,謹提請討論
單位:新台幣元
項 目 |
金 額 |
金 額 |
|
|---|---|---|---|
期初未分配盈餘減:本年度精算損失列入保留盈餘調整後未分配盈餘減:本年度淨損 |
$ |
183,377,051( 6,167,852)177,209,199(197,431,596) |
|
待彌補累積虧損用以彌補虧損項目:加:1.特別盈餘公積(註)2.法定盈餘公積期末未分配盈餘 |
(20,222,397)020,222,397$ 0 |
|
|---|---|---|
第二十五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先依前條處理後再依法繳納稅捐及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本公司產業發展成熟,股利之發放,除有改善財務結構及因應重大資本支出之資金需求外,現金股利比例以不低於當年度發放股利總和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
本公司產業發展成熟,股利之發放,除有改善財務結構及因應重大資本支出之
資金需求外,現金股利比例以不低於當年度發放股利總和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註:首次採用IFRSs 時,就未實現重估增值及累積換算調整數(盈餘)轉入保
留盈餘所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於以後年度用以彌補虧損,嗣後有盈餘年度,
其原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原因消除前,應就不足數額補足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始得分派盈餘。
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決 議:
三、討論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案 由: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修正案,提請 討論。
說 明:配合107 年8 月公司法修正,擬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
案。
決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
說 明:配合108年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將使用權資產納 -
第1070341072 號修正發布全文36 條相關條文修訂,擬修訂「取得 -
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份條文案,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如議事 手冊。 -
決 議: -
案 由:修訂「背書保證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案。 -
說 明:依中華民國108 年3 月7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1080304826 號令修訂本公司「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 準則」,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如議事手冊。
決 議:
四、選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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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補選一席獨立董事案。 -
說 明:1.本公司一席獨立董事因轉任民間公證人,於108年1月7日請辭, 擬於108年股東常會補選。2.本公司章程第十六條規定,本公司設董事9~11人含獨立董事2~3人, 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均得連任。
-
3.本次108年6月25日股東常會爰擬補選一席獨立董事,當選之獨立董
事於選任後即予就任,任期自108年6月25日起至109年6月26日止。
4.獨立董事提名一人,學經歷如下:
姓 名 |
身分證字號 |
持有股數 |
學 歷 |
經 歷 |
|---|---|---|---|---|
陳柏中 |
E12X7785XX |
0 |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肄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司法組學士畢 |
2013.09~2014.10 碩理法律事務所2014.11~2015.10 瑋恩聯合律師事務所2015.11~迄今 柏林律師事務所 |
5.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詳如議事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