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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zhou Redstar Developing Co.,Ltd. Notice of Dividend Amount 2021

Jun 1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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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of Dividend Am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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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67 证券简称:红星发展 公告编号:2021-032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2 元

  • 相关日期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6/25 2021/6/28 2021/6/28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 年5 月7 日的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93,325,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0.0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866,5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1

A股 2021/6/25 - 2021/6/28 2021/6/2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镇宁县红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 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 元;持股1 年以内(含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 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2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 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8 元。

(3)若存在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 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 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10%的税率代 扣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 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 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2009 年1 月23 日国家税 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 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 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的规定,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及法人投资者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 利所应承担的税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0851-36780388

特此公告。

3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6 月18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