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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zhou Redstar Developing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3

Jan 30,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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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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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2013 年1 月30 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 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 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以及《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 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 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聘任三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 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指导意见》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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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 加有权单位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 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 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 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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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第十二条 已在五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 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不得再连续任职公司独立 董事。

第十四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 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曾具备注册会计师(CPA)、高级会计师、会计学 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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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制度规定的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 公司董事会应在2 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备案、选举和更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 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自确定提名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 候选人声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历表》等书面文件。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 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 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收到公司报送的材料后五个交易日内,根据《指 导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上 海证券交易所问询,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未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 材料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根据现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对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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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 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选举独立董 事。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 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根据《公司章程》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 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 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获得股东大会选任后,应自选任之日起30 日内由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专区”填报或者更新其基本资料。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任职的,应自取得核准之日 起履行前款义务。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 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八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 于三分之一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公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90 日内提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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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总额高 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的,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 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特别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披露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与 投资委员会三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 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行驶上述职权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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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本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 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公司关联交易;

(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三十三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依法将独立董事的 意见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 披露。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承担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 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五条 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每名独立董事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述职报告。

第六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 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 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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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 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 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 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培训时间不得低于30 课 时,并应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

第三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原则上每两年应参加一次后续培训,培 训时间不得低于30 课时。

第三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授权 的单位组织,采取集中面授、网络培训、座谈讨论、经验交流和公司实地考察等 多种方式进行。

第四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内容包括公司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治 理基本原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独立董事履职实践及案例分析、独立董事财务知识以及资本市场发展等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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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培训课程和培训材料。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确定提名”,系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形成提名独 立董事的决议,或者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的书面文件送达至公 司。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所指“直系亲属”,系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所指“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若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有任何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修订时亦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执行,公司于2004 年3 月制定的《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自本制度执行之日起失效。

附件:

1、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2、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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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XXXX,现提名XXX 为XXXX 股份有限公司第XX 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 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XXXX 股份有限公司第XX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 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与XXXX 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 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 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 立董事资格证书。

(未取得资格证书者,应做如下声明:

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 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 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 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 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 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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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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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包括XXXX 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 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XXXX 股份有限公 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 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 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本条适用于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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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形,请具体选择符合何种资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 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 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 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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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XXX,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XXXX 提名为XXXX 股 份有限公司第XX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 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XXXX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 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 立董事资格证书。

(未取得资格证书者,应做如下声明:

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 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 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 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 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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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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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包括XXXX 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 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XXXX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 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 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 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本条适用于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 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形,请具体选择符合何种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 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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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 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 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XXXX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 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 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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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历表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代码 上市公司代码 上市公司代码 上市公司代码 上市公司代码
一、个人情况
姓名 曾用名 照 片
性别 民族
出生时间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 护照号码
电子邮件 移动电话
工作单位
单位邮编 单位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是否属会计专
业人士
会计专业
资格证书
证书号码
其他专业技术
资格或者职称
资格或者
职称证书
证书号码
本人专长
是否曾受处罚 是否具有其他国家
或者地区居留权
二、社会关系
与本人关系 配偶 父亲 母亲 子女 兄弟姐妹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持股情况
持股数量
三、教育背景
学习期间 学校 专业 学历 学位
四、工作经历
工作期间 工作单位 职位 职业领域
五、专业培训
培训期间 培训单位 培训证书 培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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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独立董事兼职情况 任职期间 公司名称 公司代码

七、其他情况

1、 本次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薪酬:

2、 本人是否拥有担任董事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及持有数量(如是): 3、 本人在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中,过去或现在是否具有除前述1、2 条以 外的任何利益:

  • 4、 本人担任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的提名人为:

  • 5、本人其他可能有助于或者不利于本次独立董事任职的情况:

八、承诺

本人 (请以正楷体填写姓名)郑重声明,本履历表内容是真实、完 整和准确的,保证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陈述或误导成份。本人完全明白作出 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履历表所提供的资料,确 定本人是否适宜担任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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