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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zhou Redstar Developing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8
Apr 11,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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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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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 年4 月11 日14:30 在山 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济阳路8 号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楼 会议室召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吴静律师、王琮 玮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等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 和材料。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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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 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 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 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2018 年3 月13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议案, 并于2018 年3 月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上以 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于 2018 年4 月11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1.2、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1.3、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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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8 年4 月11 日14:30 在山 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济阳路8 号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楼 会议室举行。
2.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18 年4 月11 日-2018 年4 月11 日,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2.4、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3.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 人 ,代表股份107,731,876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36.9958%。
3.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在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 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3、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 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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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4.1、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分别为:《公司董事会2017 年度工作 报告》、《公司监事会2017 年度工作报告》、《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度述职报告》、《公司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公司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1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公司2017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续聘公司2018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 《续聘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公司预计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总金额》、《矿石价格确认书》(2018 年 度)、《关于修改<综合服务协议>有关条款的确认书》、《确定公司 董事2017 年度报酬》、《确定公司监事2017 年度报酬》、《修订< 公司章程>(2018 年修订)》、《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年度津 贴》、《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及《关 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4.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已分别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
4.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修改、变更、取消 和新增其它议案情形。
- 4.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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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5.1、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 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5.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议案15 采取非累积投票制方式投票, 议案16-议案18 采取累计投票制方式投票,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 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 人,代表 股份107,731,876 股。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9 人,代表股份107,731,8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9958%;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 人,代表股份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5.3、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全部议案,其中,议案14 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审议通 过;议案9、议案10、议案11 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青岛红星 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05,067,336 股,关联股东镇宁县红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同受 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0,000 股,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它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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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5.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8 年4 月11 日签署,正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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