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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zhou Redstar Developing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6
Apr 2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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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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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 :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的规定 ,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本 所” ) 接受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红星发展” ) 的委托 , 指派律 师列席红星发展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 对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过程进行见证 , 并就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本所律师审查了红星发展提供的以下文件 , 包括 :
1. 《公司章程》;
2. 红星发展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3. 红星发展于 2016 年 4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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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se.com.cn)刊载的《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4.红星发展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5.红星发展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6.红星发展本次股东大会其他相关文件。
红星发展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 , 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 实、完整 , 红星发展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 和文件 , 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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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 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 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红星发展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 ,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红星发展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红星发展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召开,并履行了相 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 14:00 在山东省青岛市市 北区济阳路 8 号,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 议由红星发展董事长郭汉光先生主持。
2.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
本所认为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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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和个人身 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 ,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名 , 代 表红星发展有表决权股份 108,789,776 股 , 占红星发展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5%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 后提供给红星发展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 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投票的股东共 0 名 , 代表红星发展有表决权股份 0 股 , 占红星发展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
本所认为 , 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 其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红星发展董事会 , 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 ,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表决 , 网络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经本所律师见证 ,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 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
1. 《公司董事会 2015 年度工作报告》;
2. 《公司监事会 2015 年度工作报告》;
3. 《公司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4. 《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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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 《续聘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
8. 《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
9. 《公司预计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总金额》;
10. 《矿石价格确认书》( 2016 年度);
11. 《确定公司董事 2015 年度报酬》;
12. 《确定公司监事 2015 年度报酬》;
13. 《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14. 《公司计提减值准备》;
15.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本所认为 ,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 本所认为 , 红星发展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 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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