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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zhou Redstar Developing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4

Apr 25,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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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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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红星发展”)的委托,根据与公司签订的法律顾问聘用协议,指派 律师查阅了有关文件,并出席了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1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 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及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3.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4.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公司已向金杜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公 司已向金杜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 遗漏之处。

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之外,未经金杜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 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红星发展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本 次股东大会由红星发展董事会召集,于 2014 年 4 月 25 日(星期五)上午 9:00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 2014 年 4 月 4 日 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 2014 年 4 月 21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个人身份证明及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 人共 4 名,所代表的红星发展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1,016,341 股,占红星发展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99%。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金杜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红星发展董事会。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当场公布了 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经统计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按《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逐项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1. 公司董事会 2013 年度工作报告;

  2. 公司监事会 2013 年度工作报告;

  3. 公司独立董事 2013 年度述职报告;

  4. 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5. 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1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 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 公司续聘 201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

  8. 公司续聘 201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

  9. 公司预计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总金额;

  10. 《矿石价格确认书》(2014 年度);

  11. 修订《公司章程》(2014 年修订);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 集人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下接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