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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dong Aofei Data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Apr 17,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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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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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召开 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内容公 告如下:
原《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条款 修订后《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条款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人分为关联法人和关联自 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条第(二)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 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公司与本款第2 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 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款第2 项所述情形的,不 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 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条第(二)款第2 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 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款第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1 项和第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人分为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 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条第(二)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 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 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 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款第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1 项和第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 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 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 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
原《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条款 修订后《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条款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人分为关联法人和关联自 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条第(二)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 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公司与本款第2 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 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款第2 项所述情形的,不 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 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条第(二)款第2 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 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款第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1 项和第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人分为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 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条第(二)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 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 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 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款第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1 项和第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 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 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 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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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条款 | 修订后《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条款 |
| 1 |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人分为关联法人和关联自 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条第(二)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 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公司与本款第2 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 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款第2 项所述情形的,不 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 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条第(二)款第2 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 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款第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1 项和第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 |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人分为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 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条第(二)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 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 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 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款第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1 项和第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 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 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 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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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 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 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 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作出安 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 内,将具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 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具有本条第(一)款或 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 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作出安排, 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 具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 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具有本条第(一)款或 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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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第六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 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 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 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 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 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销售产品、商品; 1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5、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 的事项。 |
第六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 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 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合营企 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 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 资权利等);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 事项。 |
| 3 | 第七条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股东大会决策权限: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1,000 万元 以上(含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
第七条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股东大会决策权限: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1,000 万元以 上(含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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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含5%)的,由股东 大会作出决议。 2、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董事会决策权限: ............................ |
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含5%)的,由股东大会 作出决议。 2、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 联人的关联交易需要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公司 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董事会决策权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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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十九条如关联交易为与公司董事或与董事 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其他企业进行的,则关联 董事须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 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 的委托;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关联董事回避后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由 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交易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 大会对该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
第十九条如关联交易为与公司董事或与董事有 利害关系的个人或其他企业进行的,则关联董事 须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 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 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涉及关联担保的,应当取得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非关联董事同意。关联 董事回避后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 将该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 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
| 5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六条 第11 至第14 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 交易事项,应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 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 难以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每份协议提 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在上一年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 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 计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如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 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根据超出金额 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六条第 11 至第14 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事项,应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 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 以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在上一年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之前,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 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适用 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 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如 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 额的,公司应根据超出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的 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
|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的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型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处理。 |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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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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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增加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都 含本数,“过”、“超过”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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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经 股东大会批准后,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票(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经股 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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