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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dong Aofei Data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Apr 17,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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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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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召开 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内容公 告如下:


原《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条款
修订后《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条款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人分为关联法人和关联自
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条第(二)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
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公司与本款第2 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
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款第2 项所述情形的,不
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
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条第(二)款第2
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
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款第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1 项和第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人分为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
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条第(二)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
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
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
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款第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1 项和第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
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
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
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原《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条款
修订后《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条款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人分为关联法人和关联自
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条第(二)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
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公司与本款第2 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
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款第2 项所述情形的,不
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
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条第(二)款第2
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
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款第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1 项和第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人分为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
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条第(二)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
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
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
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款第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1 项和第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
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
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
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序号 原《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条款 修订后《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条款
1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人分为关联法人和关联自
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条第(二)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
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公司与本款第2 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
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款第2 项所述情形的,不
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
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条第(二)款第2
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
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款第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1 项和第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人分为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
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条第(二)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
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
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
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款第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1 项和第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
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
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
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
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
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
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作出安
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
内,将具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
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具有本条第(一)款或
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
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作出安排,
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
具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
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具有本条第(一)款或
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2 第六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
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
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
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
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
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销售产品、商品;
1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5、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
的事项。
第六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
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
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合营企
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
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
资权利等);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
事项。
3 第七条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股东大会决策权限: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1,000 万元
以上(含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第七条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股东大会决策权限: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1,000 万元以
上(含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含5%)的,由股东
大会作出决议。
2、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董事会决策权限:
............................
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含5%)的,由股东大会
作出决议。
2、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
联人的关联交易需要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公司
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董事会决策权限:
....................
4 第十九条如关联交易为与公司董事或与董事
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其他企业进行的,则关联
董事须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
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
的委托;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关联董事回避后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由
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交易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
大会对该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第十九条如关联交易为与公司董事或与董事有
利害关系的个人或其他企业进行的,则关联董事
须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
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
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涉及关联担保的,应当取得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非关联董事同意。关联
董事回避后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
将该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
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5 第二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六条
第11 至第14 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
交易事项,应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
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
难以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每份协议提
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在上一年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
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
计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如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
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根据超出金额
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六条第
11 至第14 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事项,应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
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
以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在上一年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之前,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
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适用
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
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如
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
额的,公司应根据超出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的
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的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型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 增加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都
含本数,“过”、“超过”不含本数。
7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经
股东大会批准后,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票(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经股
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18日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