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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dong Aofei Data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Apr 17,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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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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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召开 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公告 如下:
| 序号 | 原《董事会议事规则》条款 | 修订后《董事会议事规则》条款 |
| 1 | 第十三条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或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 币5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向 其他企业投资(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本 条上述规定未达到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标准 的,无论向其他企业投资之数额大小,均应当 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和其他形式的对外投资(其 中,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按 照本条上述规定未达到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标 准的,无论投资之数额大小,均应当由董事会 审议批准);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 |
第十三条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还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人民币3,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等);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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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上述购 买、出售的资产不含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 资权利等); 1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发生本条所列的交易事项中“购买或出售资 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 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已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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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第十四条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如下: ............................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 币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但公司 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1,0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方 可实施。 ........................... |
第十四条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如下: ...............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 币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但公司与关 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 除外)金额在人民币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 |
| 3 | 第十五条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遵 守《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 规定外,还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一)未经有权批准,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 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相应的承担能力;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
第十五条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遵 守《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 规定外,还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一)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 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相应的承担能力;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四)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
| 4 | 第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 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 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
第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 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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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 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 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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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接 到提议后(第五项除外)10 日内召集和主持临 时董事会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监事会提议时; (三)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接 到提议后(第五项除外)10 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 董事会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监事会提议时; (三)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六)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6 |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收到临时会议书面提 议后,应当在2 日内向董事长报告。在董事长 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 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10 日前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 应在会议召开2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以 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董事会通知一般以专 人送出、特快专递、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或 者其它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进行。 ......................... |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收到临时会议书面提 议后,应当在2 日内向董事长报告。在董事长认 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 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 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10 日前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3日前,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通知一般以专人送出、特快专递、电子邮 件、传真、电话或者其它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进 行。 ......................... |
| 7 | 第二十三条书面的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集人; (三)会议期限; (四)事由、议程及议题; (五)非由董事长召集的会议应说明情况以及 召集董事会的依据;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 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的董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 |
第二十三条书面的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议程及议题;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非由董事长召集的 会议应说明情况以及召集董事会的依据,临时会 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八)会议联系人姓名及其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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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会议的说明。 会议资料迟于通知发出的,公司应给董事以足 够的时间熟悉相关材料。 各应参会的人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 知董事会秘书或会议通知中指定的联络人是否 参加会议。 |
口头的董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各应参会的人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知 董事会秘书或会议通知中指定的联络人是否参 加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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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需就公司利润分配事 宜作出决议的,可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 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 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 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要求 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 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 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
删除第二十五条 |
| 9 |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原则为记 名投票方式。但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书面传签或 借助所有董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原则为记 名投票方式。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 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书面传签或借助所有 董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方式进行并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10 |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如果出席董事人数无法满足会 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会议召集人应当宣 布另行召开董事会会议,同时确定召开的时间。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 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 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 列席董事会会议。 ................................ |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如果出席董事人数无法满足会议 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会议召集人应当宣布另 行召开董事会会议,同时确定召开的时间。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 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 事会会议。 ................. |
| 11 |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 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受托董 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 登记册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 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 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 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受托董事 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登记 册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
| 12 |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召开时,首先由董事长 或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而后根据会议议 程主持议事。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每 |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召开时,首先由董事长 或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而后根据会议议程 主持议事。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每一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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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议题的议事时间、是否停止讨论、是否转入 下一议题等。董事长或者会议主持人应当认真 主持会议,充分听取到会董事的意见,控制会 议进程,节约时间,提高议事效率和决策的科 学性。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 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
题的议事时间、是否停止讨论、是否转入下一议 题等。董事长或者会议主持人应当认真主持会 议,充分听取到会董事的意见控制会议进程,节 约时间,提高议事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并提请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 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 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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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 结束后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董事会决议 (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 证券交易所。 |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 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董事会决 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 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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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五十九条对需要保密的董事会会议有关内 容,与会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必须保守机密, 违者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
第五十八条 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及对需要保 密的董事会会议有关内容,与会人员和其他知情 人员负有对有关内容保密的义务,违者公司有权 依法追究其责任。 |
| 14 | 第六十条本规则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 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票(A 股)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
第五十九条本规则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 |
| 15 | 第六十一条本规则的规定与《公司章程》不一 致的,以《公司章程》为准。本议事规则未尽 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执 行。 |
第六十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16 |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都含本 数。 |
第六十一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都含本 数,“过”、“超过”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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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1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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