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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ech Technology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5

Oct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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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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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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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 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因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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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自决议作出之日起解任生效。在任期届 满前无正当理由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存在《公司法》、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人员,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需解除其职务情形的,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 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 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或物品,并与公司签署离职交接相关文件。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涉及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还应当按 照劳动合同及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工作交接与离职审批,确保公司业务的 连续性。

第十条 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 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 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的,其未履 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不因离职变更或者豁免。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履行的,公司有权要 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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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任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 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 其他各项义务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 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但最短在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任期结束之日起一年内仍须遵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 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 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及竞业协议(如有)以及离职协议对其离职后义务 及承担义务的期限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董 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仍应当履行。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实际 离任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 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 施(如有)。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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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