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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ech Technology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26
Jun 1,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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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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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迪科技”、“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等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智迪科技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58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1.5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3,18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7,594.24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5,585.7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众环验字(2023)0600015号《验资报告》。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共同监管募集资金的使用。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计划用于以下项目: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万元) | 募集资金投资额(万元) |
|---|---|---|---|
| 1 | 计算机外设产品扩产项目 | 24,635.69 | 24,635.69 |
| 2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8,034.90 | 8,034.90 |
| 3 | 信息化系统升级项目 | 4,333.58 | 4,333.58 |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13,000.00 | 13,000.00 |
| 合计 | 50,004.17 | 50,004.17 |
二、使用自有资金先行垫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专户定期等额置换的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情形:
1、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项目人员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奖金等薪酬费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员工薪酬的支付应通过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办理,不得通过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征收机关的要求,公司每月各项税费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均通过银行托收方式进行,若通过多个银行账户支付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3、募投项目相关支出需以外币进行支付的,公司及子公司根据实际需要,结合自有外汇情况,由外汇账户先行支付,有利于降低财务成本,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4、募投项目涉及差旅费等小额零星开支,直接从募集资金专户支付便利性较低,可操作性较差,影响公司经营管理效率,不便于降低采购成本和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
基于上述情况,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及子公司在募投项目的实施期间,根据募投项目实际需要先以自有资金方式支付上述募投项目相关款项,在以自有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及子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三、使用自有资金先行垫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专户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保障募投项目有序推进,公司及子公司可使用自有资金先行垫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并按规定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结合募投项目实际实施进度,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部门依据公司内部支付管理规定,提交自有资金垫付募投项目款项的付款申请;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对审批完成的付款申请予以审核,通过自有资金完成对应款项支付。
2、公司按月归集汇总自有资金垫付的募投项目明细,定期统计未置换的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照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在以自有资金先行支付后的6个月内,从募集资金专户将等额资金划转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完成置换工作。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及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核查、问询工作。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效率,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五、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募投项目的实施期间,根据募投项目实际需要先以自有资金方式支付上述募投项目相关款项,在以自有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及子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是公司充分考虑了实际情况、为了提高首发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做出的决定。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梁嘉煅
许磊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