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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ech Technology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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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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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 网络投票行为,便于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 下简称“《实施细则》”)及《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会表决权 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 http://wltp.cninfo.com.cn)。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 投票服务。

公司股东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 权。

第四条 公司可以委托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的信息公司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 相关服务,公司应当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 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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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 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损失。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第三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第八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九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股东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 投票简称:

(一)公司投票代码为“351503”;

(二)投票简称为“智迪投票”

第十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 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一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 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十二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 交易所数字证书”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三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

第十四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 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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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 (五)B 股境外代理人;

  •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

  • 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 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深股通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事项,由深圳证券交易 所另行规定。

第五章股东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五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A 股股东应当通过A 股 股东账户投票;B 股股东应当通过B 股股东账户投票;优先股股东应当通过A 股 股东账户单独投票。

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按A 股、B 股、 优先股分类)股份数量总和。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 可以使用持有该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 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 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称”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六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 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 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 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 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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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B 股境外代理人、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通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 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第十七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 见。

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根据 所征求到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提案汇总填报委托人或 者实际持有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十八条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 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 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 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 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 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 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 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 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九条 对于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提案的,股东对总提案进行投票, 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提案出现总提案与分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 准。如股东先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提 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提案 投票表决,再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二十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 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同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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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一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 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 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提案进 行回避设置,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 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依据公司提供的回避股东信息剔除相应股东的投 票。

第二十二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 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三条 对于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优先股股东的投票情况,网 络投票系统仅对原始投票数据进行计票,其表决结果由公司在原始计票数据的基 础上进行比例折算。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 数据。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据、现场 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 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信息公司提 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 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

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 对总提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提案的表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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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本细则与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