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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C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Mar 2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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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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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406 國碩 公司提供

序號 3 發言日期 105/03/29 發言時間 19:55:31
發言人 李朝欽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3-5985510
主旨 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二次有擔保交換公司債(國碩E2) 債權人行使賣回權事宜
符合條款 49 事實發生日 105/03/29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5/03/29
2.公司名稱:國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
本公司國內第二次有擔保交換公司債(國碩E2)將於民國105年5月23日發行屆滿二年
,依據發行及交換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本公司將於賣回基準日之三十日前(民國105
年4月23日),以掛號寄發一份「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以
「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
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債券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並
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交換公司債券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券持有人得於公告
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
為憑)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之102.01%(實質年收益率1%)將其所持有之本交換公司
債以現金贖回。本公司受理賣回請求,應於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如遇台北市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停止營業之日,則順延)以現金贖回本交換債。
8.因應措施: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賣回權行使相關規定:
(1)賣回權行使期間:自105年4月23日起至105年5月23日止,逾期恕不受理。賣回
行使申請書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撤回。
(2)債券賣回基準日:105年5月23日(賣回權行使期間屆滿日)。
(3)債券賣回價款:債券面額之102.01%。
(4)賣回手續暨應備文件:債權人可於賣回權行使開始日(105年4月23日)之前一個
營業日起至截止日(105年5月23日)之前一個營業日止,直接至原交易券商辦理債券
賣回手續即可。
(5)本公司將於105年4月22日以掛號寄發「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券
持有人(以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權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
原因取得本公司債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
(6)本公司將於105年5月30日掛號郵寄支票或匯款發放賣回價款予各債權人,有關
給付債券面額外之2.01%利息將併入年度所得,扣繳憑單將另函寄發。
(7)個人持有公司債之利息所得未達新台幣5,000元,不扣取補充保險費;新台幣
5,000元以上,採就源扣繳,於給付時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2%扣取補充保險費。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