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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I — AGM Information 2026
May 28,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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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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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股東常會之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公司代號:3312 公司名稱:弘憶國際
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一一四年度決算表冊案,謹提請承認。
說明:本公司一一四年度個體財務報告及合併財務報告業已自行編製完成,並委請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紀孟君會計師及楊樹芝會計師查核峻事,連同營業報告書並送請審計委員會審查完畢。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一一四年度盈餘分配案,謹提請承認。
說明:1. 本公司一一四年度稅後淨利新台幣 288,602,537 元,加計確定福利計劃之再衡量數及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後,擬保留新台幣 535,673,258 元不予分派外,餘依章程規定分配之。
- 依本公司董事會會議決議日之流通在外股數 182,626,815 股計算,擬配發股東現金股利計新台幣 237,414,860 元,每股現金股利新台幣 1.3 元,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其畸零款合計數計入本公司之其他收入。惟因本公司於配息基準日前若因庫藏股買回、轉讓,或可轉換公司債債權人執行轉換權利,造成流通在外股數發生變動,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調整股東配息率及另訂除息基準日、發放日暨其他相關事宜。
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案,謹提請討論。
說明:配合公司多角化經營,擬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部分條文,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一。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案,謹提請討論。
說明:配合主管機關法令修正,擬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訂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二。
附件一
弘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理由 |
|---|---|---|---|
| 第二條:適用範圍 | 資金貸與對象及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 ||
| (一)依公司法規定,本公司之資金,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 |||
| 1. 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前述所稱「業務往來」係指與本公司有進貨或銷貨行為者。其中銷貨行為包含電子設備及零件之出售與伺服器及相關設備出租收入,伺服器出租收入之金額認定係以租賃合約之租金金額為準。 | 資金貸與對象及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 ||
| (一)依公司法規定,本公司之資金,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 |||
| 1. 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前述所稱「業務往來」係指與本公司有進貨或銷貨行為者。 | 配合公司多角化經營,增加業務往來範圍。 | ||
| 修訂日期 | 修正於民國一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 增加修訂日期 |
弘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理由 |
|---|---|---|---|
| 第五條:背書保證之額度 | 四、因業務關係從事背書保證者,其個別背書保證金額,則以不超過最近一年度與本公司交易之總額為限。所稱交易之總額係指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其中銷貨金額包含電子設備及零件之出售與伺服器及相關設備出租收入,伺服器出租收入之金額認定係以租賃合約之租金金額為準。 | 四、因業務關係從事背書保證者,其個別背書保證金額,則以不超過最近一年度與本公司交易之總額為限。所稱交易之總額係指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 | 配合公司多角化經營,增加業務往來範圍。 |
| 修訂日期 | 修正於民國一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 增加修訂日期 |
附件二
弘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條文修正對照表
| 修 正 後 條 文 | 修 正 前 條 文 | 修 正 理 由 |
|---|---|---|
| 第三條 | ||
|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 ||
| 本公司股東會召開方式之變更應經董事會決議,並最遲於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寄發前為之。 | ||
|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等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 | ||
| (以下略) | 第三條 | |
|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 ||
| 本公司股東會召開方式之變更應經董事會決議,並最遲於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寄發前為之。 | ||
|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但本公司於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或最近會計年度召開股東常會其股東名簿記錄之外資及陸資持股比率合計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完成前開電子檔案之傳送。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公司及其股務代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 ||
| (以下略) | 配合主管機關法令修正 | |
| 第十三條 | ||
| (第一項至第五項略) | ||
|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 第十三條 | |
| (第一項至第五項略) | ||
|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 ||
| (以下略) | 配合主管機關法令修正 |
| 修 正 後 條 文 | 修 正 前 條 文 | 修 正 理 由 |
|---|---|---|
| 股東會有董事選舉議案且候選人人數超過應選席次、有董事解任議案、或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十六條、企業併購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議案,宜由主席指定律師、會計師或公證人為監票人。 | ||
| 主席依前項所指定之人,不能為負責投票程序相關事務者,亦不得為公司或關係企業之董事、經理人或受僱人。 | ||
| 監票人應監督投票、計票過程,並於選舉結果統計表簽名。 | ||
| 如依第八項指定監票人,股東會議事錄應載明監票人之姓名及職稱。 | ||
| (以下依序移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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