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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 POWER DEVELOPMENT CO., LTD Management Reports 2015

Mar 3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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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ement Repo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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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董事:

作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14 年我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相关制 度的规定,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出席了2014 年度 的相关会议,对董事会的相关议案发表了专项说明和独立意 见。现将2014 年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公司现有独立董事四名,分别为王瑞祥先生、李秀华女 士、王晓齐先生和胡卫平先生,占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014 年9 月,按 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 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 号)要求,王 瑞祥先生和王晓齐先生向公司董事会递交了书面辞职函。依 照相关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任独立董事就任 前,王瑞祥先生和王晓齐先生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 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股东单位担任职务,不存在影响独 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履职概况

2014年,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8次,股东大会5次,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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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委员会会议9次,其中战略委员会1次,提名委员会2次, 审计委员会5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次。我们参加上述全部 会议,无委托或缺席会议情况。董事会会议及专门委员会会 议共形成17个决议,均全票通过。股东大会形成5个决议, 无被否决议案。

我们根据工作需要,对公司所属的火电企业、风电企业 及前期项目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就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及投资 者关心的问题与相关单位进行深入交流。公司董事长、董事 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与我们积极配合,就公司日常经营情 况和相关重大事项及时沟通协商,群策群力。公司持续及时 为我们提供相关资料,保证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保障独立董 事独立行使职权。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14 年,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董事会在2014 年度审议的关联交 易,提名任免董事、高管,利润分配方案,对外担保,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高管薪酬,控股股东承诺变更,及其它独立 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作出了独立、公正 的判断,并向董事会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在七届十五次董事会召开前,对公司2014年度日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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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的有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在七届 二十次董事会召开前,对公司调整部分日常关联交易的有关 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经公司七届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将持有的山西煤 销国电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销国电”)49%股权转让 给国电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料公司”)。经双方协商, 原由公司为煤销国电提供的担保责任,在股权转让后将由燃 料公司承继。截至2014 年12 月31 日,公司为煤销国电提 供贷款担保的余额为2.45 亿元。目前,担保转移手续正在 办理过程中。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我们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 用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查,公司不存在关联方违 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在报告期内仅 为控、参股公司提供担保。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2014 年度,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方面均按照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有关文件以及公 司《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切实保障全体 股东利益。

(四)高管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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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七届十五次董事会召开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就董事 长陈飞虎先生提名李忠军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总经 理冯树臣先生提名许琦先生、李忠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分 别进行了审查。在薪酬方面,公司能严格按照已制定的薪酬 和有关考核激励的规定,执行薪酬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发布了2次业绩快报,公司能严格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 备忘录》以及公司关于信息披露相关规则的规定及时合规发 布业绩快报,没有出现调整的事项。

(六)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在七届十五次董事会召开前,公司独立董事对续聘瑞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 告审计机构和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分别发表 了事前认可函。

(七)现金分红及投资者回报情况

根据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3年度利润 分配议案,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派送现金股利,派发比 例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0元(含税)。

2008 年5 月7 日发行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08 国电债”)至2014 年5 月7 日届满六年,2014 年公司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本息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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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19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国电转债, 代码110018),第三年的债券利率为1%, 2014年派发了利息。

2012年6月15日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12国电01,代 码122151、12国电02,代码122152),债券利率分别为4.35% 和4.75%,2014年派发了利息。

2012年7月23日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简称12国电03,代 码122165、12国电04,代码122166),债券利率分别为4.22% 和4.35%,2014年派发了利息。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上述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符 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 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实现了对股东合理回报,同时 兼顾了公司可持续发展。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2014年9月,公司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进一步解决与国电电力同业 竞争问题承诺事项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变更承诺事宜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 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能结 合实际情况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 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并且公司董事会关于该项议案的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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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公司共发布定期公告及各类临时公告90余次。 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公司重 大事项的披露进行事前审核。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2014 年,公司对自身及主要直属及控股子公司的主要业 务和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到有效实施,达到了公 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能够保证 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十一)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2014 年,公司董事会召开8 次会议,审议并通过51 项 议案。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9 次会议,审议并通过12 项 议案。在议事过程中,全体董事运用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 在审议及决策重大事项时发挥了应尽职责,对提高公司董事 会的决策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我们密切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参 与公司重大事项的研究与商讨,主动学习和了解相关法律法 规,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 权,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 东合法权益。

2015 年,我们将继续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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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勤勉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完 善,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管理层沟通,维护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王瑞祥 李秀华 王晓齐 胡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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