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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 POWER DEVELOPMENT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2
May 1,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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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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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 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电电力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制定本议事规则的目的是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 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
第三条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范 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四条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 人。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公司日常业务、经营 和行政管理活动,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
第五条董事会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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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董事的资格及任职
第六条《公司法》第57 条、58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 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七条董事会由十三名董事组成。
第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 满,可以连选连任。公司董事不必为公司股东或其代表, 符合法定条件的任何人士经股东大会选举均可当选董事。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九条董事候选人名单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 大会决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第十条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 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二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 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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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 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 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十三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 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 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 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四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二人。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责时,指定副董事长或一名其他董事代行其 职权。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人,由董事长提名, 由董事会聘任,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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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董事会职权
第十七条董事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 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 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 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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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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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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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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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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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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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普通债券,或其他金融工具及其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 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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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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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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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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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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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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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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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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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行使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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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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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主持股东大会并代表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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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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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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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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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
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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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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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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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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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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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董事会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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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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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 验,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 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
(二) 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 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 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 没有本议事规则第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 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 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并负责会议 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三)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按照《公司法》和《证 券法》的要求,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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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和完整;
(四) 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文件和记录的人及时得 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 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并及时披露独立董事 发表的应当予以披露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
(六) 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明确他们应 当担负的责任、应当遵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七) 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时,应当及 时提出异议,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八) 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九) 处理公司与证券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投资人之间的有关事宜;
(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 极支持,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 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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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推荐,经过该交易所组织专业培训和资格考 核合格后,由董事会聘任,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决定或者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建议决定解聘。董事会解除对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或董事会秘书辞去职务时,董事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说明原因,同时董事会应当按前列规定聘任新的董 事会秘书。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 任审查,并将有关档案材料,正在办理的事务及其他遗留 问题全部移交。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 董事。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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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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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二十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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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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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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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一致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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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二分之一以上(不含本数)独立董事联名提议
时;
- (四) 监事会提议时; (五) 总经理提议时;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副董事长或者一名其他董事代 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 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 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 和有效期限,并经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方为有效。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董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其他参会人员在 会议内容对外正式披露前,对会议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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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董事会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对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议案按顺序进行审议。如需改变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议案顺序应先征得出席会议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 或事项。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案或事项时,应当先由 到会董事过半数同意将新增议案或事项列入会议议程后, 方可对新增议案或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 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董 事会成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董事对其个人的投 票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如董 事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 式。
会议主持人应在每项议案表决完毕后对表决结果进行 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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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 每项议案获得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方可通过,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董 事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四十条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 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 保存。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 董事(代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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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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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董事发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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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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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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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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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董事会对外投资、处置资产的权限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运用公司资 产进行风险投资(包括对控股、参股企业投资;对股票、 债券、基金等投资及委托理财等),我国法律法规及有关上 市公司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并相应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超出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投资应报股东大会批 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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