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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 POWER DEVELOPMENT CO., LTD — Delisting Announcement 2015
Jul 15,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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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listing Announc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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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795 股票简称:国电电力 编号:临2015-38 债券代码:122151 债券简称:12 国电01 债券代码:122152 债券简称:12 国电02 债券代码:122165 债券简称:12 国电03 债券代码:122166 债券简称:12 国电04 债券代码:122324 债券简称:14 国电01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2国电03” 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付息兑付债权登记日:2015 年7 月20 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5 年7 月21 日
付息兑付资金发放日:2015 年7 月23 日
摘牌日:2015 年7 月23 日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 年7 月23 日发行的国电电力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2 国电03”(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 年7 月23 日开始支付自2014 年7 月23 日至2015 年7 月22 日期间 的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根据《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上市公告 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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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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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券名称: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2 国电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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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简称及代码:12 国电03(122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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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主体: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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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规模:人民币33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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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债券期限:自本期公司债券的期限为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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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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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56
号文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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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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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计息期限:2012 年7 月23 日 至2015 年7 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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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 年至2015 年每年的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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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 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5 年7 月23 日。如遇法 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 项不另计利息。
12.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 用等级为AAA 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级。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 年8 月13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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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4.22%,每手“12 国电03” (面值人民币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2.20 元(含税), 兑付本金为人民币1,000 元。
三、付息兑付债权登记日及付息兑付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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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付息兑付债权登记日:2015 年7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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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5 年7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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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付息兑付资金发放日:2015 年7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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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摘牌日:2015 年7 月23 日
四、付息兑付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 年7 月20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证登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 国电03”公司债券的持有人。
五、付息兑付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 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 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2 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和到期本金足 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 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 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 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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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和本金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 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和本金。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 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 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未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 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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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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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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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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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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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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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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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取得的 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 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并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 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三)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兑付的相关机构
- 1.发行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19 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飞虎
联系人:高振立、薛原
电话:010-58682100;010-58685108
传真:010-64829902
- 2.保荐人及联席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 至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肖华明
电话:021-68407683
传真:021-68407987
邮政编码:200122
- 3.联席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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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8328888
传真:010-58328954
联席主承销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12 号阳光大厦9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10-88366060
传真:010-88366650
- 4.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7 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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