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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 POWER DEVELOPMENT CO., LTD Delisting Announcement 2014

Apr 24,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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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listing Announc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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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795 股票简称:国电电力 编号:临2014-28 债券代码:126014 债券简称:08 国电债 转债代码:110018 转债简称:国电转债 债券代码:122151 债券简称:12 国电01 债券代码:122152 债券简称:12 国电02 债券代码:122165 债券简称:12 国电03 债券代码:122166 债券简称: 12 国电04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08国电债” 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4 年4 月30 日(最后交易日);

  •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4 年5 月5 日;

  • 债券到期日:2014 年5 月7 日;

  • 债券兑付日:2014 年5 月7 日;

  • 债券摘牌日:2014 年5 月7 日。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8 年 5 月7 日发行的认股权与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08 国电债”、“本期债券”)至2014 年5 月7 日届满六年,将于2014 年5 月7 日支付本期债券的本金和2013 年5 月7 日至2014 年5 月6 日期间的年度利息。根据本公司《认股权与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 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现将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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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如下:

一、08 国电债的基本情况

  • 1.债券名称: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

  •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2.债券简称:08 国电债;

    • 3.债券代码:126014;

    • 4.发行总额:人民币399,500 万元;

    • 5.债券期限:自本期债券发行之日起6 年;

    • 6.债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1%;

    •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债券;

    • 8.债券起息日:2008 年5 月7 日;

    • 9.债券付息日:2009 年至2014 年间每年的5 月7 日;

    • 10.债券兑付日:2014 年5 月7 日;

11.债券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2008 年5 月7 日起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挂牌交易;

12.债券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和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有关“08 国电债”的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2008 年5 月5 日发 布的《国电电力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募集说明书》及摘要以及2008 年5 月20 日发布的《上市公告书》, 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交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二、本次付息利率及本息兑付方案

《上市公告书》中规定: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按票面金额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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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起始日为公司债券发行日(即2008 年5 月7 日),票面年利率为 1%。本次兑付每手“08 国电债”(面值人民币1,000 元)兑息人民币 10.00 元(含税),兑付本金人民币1,000 元。根据《募集说明书》 及《上市公告书》的有关约定,每张公司债券本次兑付金额为人民币 101.00 元/张(含税,含最后一期利息)。本期债券到期兑付本金金 额为人民币399,500 万元,付息金额为3,995 万元(含税)。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4 年4 月30 日;

  •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4 年5 月5 日;

  • 3.债券兑付日:2014 年5 月7 日;

  • 4.债券摘牌日:2014 年5 月7 日。

四、本息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2014 年4 月30 日上交所收市后,在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8 国电债”持有人。

五、本息兑付办法

1.本公司将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的本息兑付。本公 司将在本期兑付日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和利息足额划付 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 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 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本次兑付的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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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 缴。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 4.征收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

  • 性扣除;

    •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 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取得的“08 国电债”利息应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 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 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 1.发行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联系人:高振立、薛原 电话:010-58685106、010-58685108

传真:010-64829902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19 号楼A 座1501 邮编:100101

  • 2.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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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响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邮编:100004

  •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 电话:021-68870114

    • 传真:021-68870064

    •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邮编:200120

    • 特此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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