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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 POWER DEVELOPMENT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Dec 5, 2016
57013_rns_2016-12-05_f9b93ef8-1b54-4e1c-819b-f923a8a20b0f.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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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795 股票简称:国电电力 编号:临2016-43 债券代码:122151 债券简称:12 国电01 债券代码:122152 债券简称:12 国电02 债券代码:122166 债券简称:12 国电04 债券代码:122324 债券简称:14 国电01 债券代码:122493 债券简称:14 国电03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国电集团相关资产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风险:本次交易的价格将以资产评估值为基础确定,如评 估基准日后的资产状况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将有可能出现相关 资产估值与实际不符的情况;受电力体制改革及有关行业相关政策影 响,本次交易标的未来盈利能力存在波动风险。
过去12 个月内,除日常关联交易外,本公司与国电科技环保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1 次,交易内容为向其所属北京国电 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收购脱硫设施资产,收购价格为121,877.28 万元。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本次交易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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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
-
“本公司”或“国电电力”指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国电”指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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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司”指国电电力全资子公司国电江苏电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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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公司”指国电电力全资子公司国电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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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燃料”指国电燃料有限公司
-
“大武口热电”指国电大武口热电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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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武口电厂”指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大武口发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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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都河公司”指国电新疆开都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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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公司”指国电新疆阿克苏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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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青松矿业”指国电青松库车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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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宿迁热电”指国电宿迁热电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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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乐清公司”指浙江浙能乐清发电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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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朔州煤业”指国电朔州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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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目标公司”指大武口热电、大武口电厂、开都河公司、阿 克苏公司、青松矿业、宿迁热电、乐清公司、朔州煤业的单 称或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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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本次交易”指本公司和江苏公司、新疆公司拟进行的受让 中国国电及国电燃料拥有的目标公司权益事宜
-
16.“《转让协议》”指本公司、江苏公司、新疆公司与中国国电 拟签署的目标公司股权、资产转让协议
-
17.“《上交所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8.“元”,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2
二、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公司、江苏公司 自筹资金收购控股股东中国国电持有的开都河公司55%股权、阿克苏 公司64.56%股权、青松矿业20%股权、宿迁热电51%股权、大武口电 厂全部权益、大武口热电60%股权、乐清公司23%股权,以及朔州煤 业100%股权。截至目前,中国国电持有本公司9,038,709,571 股股 票,占公司总股本的46%,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国电燃料为中国国电 全资子公司,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中国国电和国电燃料为本公 司的关联人。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除日常关联交易外,本公司过去12 个月 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共1 次,交易金额为121,877.28 万元,已于 2016 年2 月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本次交易额度已达3000 万元以上,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本次关联交易 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人基本情况
1.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企业性质:全民所有制
法定代表人:乔保平
注册资本:120 亿元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与电力相关的煤炭能源投资;事业投 资及经营管理;电源的开发、投资、建设、经营及管理等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6-8 号
3
中国国电是经国务院批准,于2002 年12 月29 日成立的以发电 为主的综合性电力集团,截至2015 年12 月31 日,中国国电资产总 额7863.10 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496.17 亿元,2015 年营 业总收入1917.70 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51.49 亿元。 2.国电燃料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梁强 注册资本:541325 万元
经营范围:煤炭销售、火力发电、发电燃料、重油加工、销售、 仓储等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10 号
国电燃料是中国国电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03 年5 月13 日,截 至2015 年12 月31 日,国电燃料资产总额为94.99 亿元,净资产58.25 亿元,2015 年主营业务收入70.17 亿元,完成净利润7 亿元。 (二)关联关系
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公司与中国国电及国电燃料的关联关系以
及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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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55%
开都河公司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64.56% 阿克苏公司
100%
100%
51%
青松矿业
46% 资本控股 国电燃料
51%
宿迁热电
0.09% 100%
内核企业
大武口电厂
朔州煤业
国电电力 60%
大武口热电
4 23%
乐清公司
----- End of picture text -----
四、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的名称和类别
本次交易为本公司向关联人中国国电及国电燃料购买资产。
(二)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的目标公司具有股权优先受让权的其他股东方均已放 弃优先受让权,各目标公司情况如下:
1.开都河公司
开都河公司成立于2004 年6 月,注册资本38790 万元,其中中 国国电持股55%、新疆冠农果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5%、中国安 能建设总公司持股10%、新疆巴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股10%。 开都河公司现有在运水电站2 座,总装机容量51 万千瓦,分别为察 汗乌苏水电站(33 万千瓦),柳树沟水电站(18 万千瓦)。2015 年末, 开都河公司总资产27.1 亿元,净资产7.54 亿元,当年净利润8446 万元;截至2016 年9 月30 日,开都河公司总资产27.01 亿元,净资 产8.45 亿元,2016 年1-9 月实现净利润9090.10 万元。
2.阿克苏公司
阿克苏公司成立于2007 年12 月,注册资本36934.8 万元,其中 中国国电持股64.56%、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 股20.81%、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持股5.2%、中国 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持股2.82%、中国安能建设总 公司持股6.61%。阿克苏公司现有在运水电站4 座,总装机容量28.15 万千瓦,分别为小石峡水电站(13.75 万千瓦)、吐木秀克水电站(4.8 万千瓦)、台兰河一级水电站(4.8 万千瓦)、台兰河二级水电站(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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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千瓦)。2015 年末,阿克苏公司总资产18.71 亿元,净资产4.83 亿元,当年净利润977.7 万元;截至2016 年9 月30 日,阿克苏公司 总资产19.99 亿元,净资产5 亿元,2016 年1-9 月实现净利润1727.72 万元。
3.青松矿业
青松矿业成立于2008 年2 月,注册资本16775 万元,其中中国 国电持股51%、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49%。 青松矿业负责开发大平滩煤矿,矿区面积10.97 平方公里,煤炭地质 储量2.4 亿吨,可采储量1.6 亿吨,设计产能为240 万吨/年,项目 尚未核准。2015 年末,青松矿业总资产5.76 亿元,净资产2.52 亿 元;截至2016 年9 月30 日,青松矿业总资产5.90 亿元,净资产2.54 亿元。
4.宿迁热电
宿迁热电成立于2003 年8 月,注册资本24000 万元,其中中国 国电持股51%、江苏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持股20%、江苏省国信资产 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2%、江苏泓海投资有限公司持股7%。宿迁热 电一期2×13.5 万千瓦火电项目已于2005 年投产,二期2×66 万千 瓦超超临界二次再热火电项目已于2015 年获得核准,现已开工建设, 预计2018 年建成投产。2015 年末,宿迁热电总资产11.14 亿元,净 资产3.19 亿元,当年净利润10195.47 万元;截至2016 年9 月30 日, 宿迁热电总资产16.01 亿元,净资产3.23 亿元,2016 年1-9 月实现 净利润5939.09 万元。
5.大武口电厂
6
大武口电厂始建于1982 年,为中国国电内核电厂,2007 年按照 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在其厂址上投资建设了大武口热电2×33 万千瓦 “上大压小”热电联产项目。2010 年,大武口热电联产项目投产后, 大武口电厂原4×11 万千瓦小机组全部关停。目前,大武口热电通过 租赁方式使用大武口电厂土地(包括灰场、进场道路、铁路等)以及 公用系统设备、构筑物等资产。2015 年末,大武口电厂总资产2.69 亿元,当年净利润-524.69 万元;截至2016 年9 月30 日,大武口电 厂总资产2.85 亿元,2016 年1-9 月实现净利润-1355.10 万元。
6.大武口热电
大武口热电成立于2008 年5 月,注册资本49680 万元,其中中 国国电持股60%,石嘴山市星瀚市政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0%。 大武口热电是在大武口电厂基础上建成的2×33 万千瓦“上大压小” 热电联产项目,于2010 年10 月投产发电。2015 年末,大武口热电 总资产23.08 亿元,净资产5.94 亿元,当年净利润6520.4 万元;截 至2016 年9 月30 日,大武口热电总资产21.81 亿元,净资产5.07 亿元,2016 年1-9 月实现净利润-2766.26 万元。
7.朔州煤业
朔州煤业成立于2009 年11 月,注册资本2000 万元,是国电燃 料全资子公司,主营煤炭批发经营。2015 年末,朔州煤业总资产 2426.95 万元,净资产-974.03 万元,当年净利润-1046.62 万元;截 至2016 年10 月31 日,朔州煤业总资产4036.53 万元,净资产85.46 万元,2016 年1-10 月净利润-640.51 万元。
8.乐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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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公司成立于2005 年5 月,注册资本190000 万元,其中中国 国电持股23%、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1%、温州电力投资 有限公司持股10%、温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9%、华峰集团有 限公司持股7%。乐清公司总装机264 万千瓦,一期2×60 万千瓦火 电机组于2008 年投产(2014 年、2015 年分别增容至66 万千瓦)、二 期2×66 万千瓦火电机组于2010 年投产。2015 年末,乐清公司总资 产73.18 亿元,净资产28.25 亿元,当年净利润68491.64 万元;截 至2016 年9 月30 日,乐清公司总资产67.31 亿元,净资产25.28 亿 元,2016 年1-9 月实现净利润31925.44 万元。
上述资产权益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因抵押、质押、留置、第三 方权益或者其他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本公司不存在为目标公司担保、 委托理财的情形,目标公司亦不存在占用本公司资金的情形。
(三)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1.评估结果
本公司和中国国电委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中联资产 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2016 年4 月30 日为基准日对目标公司进行了审 计和评估(其中朔州煤业基准日为2016 年10 月31 日)。评估机构采 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式对目标企业进行了评估,并根据实际 情况选取最终评估结果。根据评估结果,本次目标公司净资产合计 54.55 亿元,净资产评估值合计84.10 亿元,权益评估值合计30.36 亿元。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各 企业评估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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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公司资产评估情况表
单位:万元
| 企业名称 | 拟收购 股比 |
净资产 账面值 |
适用评估方法 | 选取评 估方法 |
净资产评 估值 |
评估 增值率 |
权益评 估价值 |
|---|---|---|---|---|---|---|---|
| 开都河公司 | 55% | 74867.46 | 基础法、收益法 |
基础法 | 116510.55 | 55.62% |
64080.80 |
| 阿克苏公司 | 64.56% | 44971.98 | 基础法、收益法 |
基础法 | 66207.15 | 47.22% |
42743.34 |
| 青松矿业 | 20% | 25184.36 | 基础法、收益法 |
基础法 | 47804.12 | 89.82% |
9560.82 |
| 宿迁热电 | 51% | 35905.65 | 基础法、收益法 |
收益法 | 59971.73 | 67.03% |
30585.58 |
| 大武口电厂 | 100% | 0.00 | 基础法 |
基础法 | 4788.21 | - |
4788.21 |
| 大武口热电 | 60% | 64905.60 | 基础法、收益法 |
基础法 | 71015.31 | 9.41% |
42609.19 |
| 朔州煤业 | 100% | 85.46 | 基础法 |
基础法 | 122.20 | 42.99% |
122.20 |
| 乐清公司 | 23% | 299589.34 | 基础法、收益法 |
基础法 | 474564.56 | 58.41% |
109149.85 |
| 合计 | - | 545509.85 | - | 840983.83 | 54.16% |
303639.99 |
2.评估说明事项
(1)被评估资产主要瑕疵事项
-
1.阿克苏公司有13 栋房屋建筑物由于近期取得土地证,房产证
-
尚未完成办理,涉及房产面积共计2.5 万平方米。
-
2.受国家去产能政策影响,青松矿业大平滩煤矿尚未取得国家发
-
改委核准,矿区土地、房产相关证照暂时无法办理,涉及房产面积 2.03 万平方米。
3.宿迁热电一期2×13.5 万千瓦机组虽已投产运营,但未取得项 目核准批复,也未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相关房产无法办理房产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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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房产面积3.83 万平方米。
4.大武口热电53 项房产所占土地均为大武口电厂所有,存在房 地权属不匹配情况,且均未办理房产证,涉及房产面积19.76 万平方 米。
(2)评估方法的选取
开都河公司、阿克苏公司: 两公司均为水力发电企业,其收入主 要是供电收入,业务收入受其他行业用电影响较大,并且发电量也受 当地气候汛期变化不定的影响,故收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而资产 基础法更加稳健,因此选用基础法。
青松矿业: 由于青松矿业现处于筹建期,尚未正式生产,未来收 益和风险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因此选用基础法。
大武口电厂: 大武口电厂原4×11 万千瓦发电机组已关停,目前 大部分房屋建筑及设备处于闲置或报废状态,仅以收取房屋设备及劳 务费为营业收入,因此只选用基础法。
大武口热电: 该企业属于市政基础设施服务行业,其收入主要是 供电和供热收入,相对其他行业有较高的稳定性,由于未来电力行业 政策的不确定性,整体市场化是大趋势,电价和电量均存在一定的不 确定性。而资产基础法是从企业购建角度反映企业净资产价值,是企 业运行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因此选用基础法。
宿迁热电: 由于资产基础法是从企业购建角度反映企业净资产价 值,而宿迁热电老机组计划于2018 年拆除,二期2×66 万千瓦热电 机组项目正在施工建设,资产基础法无法反应在建新机组未来获得收 益的价值,因此选用收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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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公司: 燃煤发电机组受未来国家政策因素影响,上网电量、 大用户直供电量、电价等均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煤炭价格目前波动 也较大,收益预测具有不确定性。而资产基础法是从企业购建角度反 映企业净资产价值,从现实状态直观的反应出各项资产的价值组合, 因此选用基础法。
(3)评估值变动幅度较大公司的评估依据
选取基础法评估结果的开都河公司、青松矿业、大武口电厂、乐 清公司5 家企业的评估增值幅度均超过50%,各家主要评估增值原因 如下:
开都河公司: 评估增值较高的项目主要是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 权,该项账面净值为0.47 万元,评估值为29724.52 万元,增值 29724.05 万元。由于开都河公司使用土地为划拨用地,账面价值较 低,土地评估是根据当地国土政策,按照土地转让的最低限价重新计 算土地使用权价值后导致评估增值。
青松矿业: 评估增值幅度较高的项目主要是大平滩煤矿探矿权。 大平滩煤矿探矿权账面价值为8500 万元,资产评估机构根据煤矿服 务年限和拟动用可采储量计算评估价值为30452.08 万元,增值 21952.08 万元,导致整体评估增值幅度较大。
大武口电厂: 评估增值幅度较高的项目主要为设备和无形资产。 其中设备账面净值为79.79 万元,评估值为559.71 万元,增值479.92 万元,该项增值主要是企业计提折旧年限短于评估机器设备时所使用 经济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权账面净值为2688 万元,评估值为6388.79 万元,增值3700.79 万元,由于大武口电厂使用土地为划拨用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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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价值较低,土地评估是根据当地国土政策按照土地转让的最低限价 重新计算土地使用权价值后导致评估增值。
乐清公司: 评估增值较高的项目主要是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 该项账面净值为25215.94 万元,评估值为104954.47 万元,增值 79738.53 万元。由于乐清公司使用的出让土地账面价值较低,土地 评估是根据当地国土政策,按照目前该区域出让土地的市场价格重新 计算土地使用权价值后导致评估增值。
选取收益法评估结果的宿迁热电,评估增值率超过50%,其选取 的重要评估参数及依据如下:
a.宿迁热电收益法折现率的确定
经计算,由资本资产加权平均成本模型得到的折现率的值为: WACC=rd×Wd+re×We=8.37、8.30%、8.29%
b.自由现金流量中主要参数的确定
宿迁热电未来营运资金估算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2016 年 5-12 月 |
2017 年 | 2018 年 | 2019 年 | 2020 年 | 2021 年 | 2022 年 | 2023 年 及永续 |
| 收入 | 37140 | 60737 |
180636 |
210637 |
210637 |
210637 |
210637 |
210637 |
| 成本 | 31618 | 49477 |
135864 |
147896 |
147830 |
147740 |
147665 |
147665 |
| 毛利率(%) | 0.1487 | 0.1854 |
0.2479 |
0.2979 |
0.2982 |
0.2986 |
0.2990 |
0.2990 |
| 净现金流量 | -115897 | -257934 | -97521 |
6672 |
56067 |
54704 |
54806 |
54811 |
发电利用小时的确定: 据了解,江苏省电网2016 年上半年60
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发电小时数平均为2446 小时,全年预计在
12
4800-4900 小时,按照江苏省电力发展趋势,新机组2018 年以后发 电小时数预计可以达到4500 小时数。
电价和热价的确定(含税): 本次评估,宿迁热电老机组按照2016 年当前执行的电价标准0.366 元/kWh(含税),二期新机组按照江苏省 60 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当前执行的电价标准综合判定电价为0.388 元 /kWh(含税)。根据目前供热价格情况以及联动政策,取平均热价为 190 元/吨进行测算,对应折算为63 元/GJ(含税)。
煤价的确定(不含税): 结合2016 年1-8 月份的逐渐上涨的煤炭 市场行情,预计煤炭价格在2016-2018 年仍将有小幅的上涨,价格预 计在491.75 元/吨。根据宿迁热电历史煤炭采购价格以及未来煤价上 涨预期,预测2018 年以后煤价为535 元/吨。
(四)收购方案
1.公司收购中国国电持有的大武口热电、乐清公司全部股权和大 武口电厂全部权益,以及国电燃料持有的朔州煤业100%股权,相关 资产的净资产评估值为55.05 亿元,权益评估值为15.67 亿元。
2.新疆公司收购中国国电持有的开都河公司、阿克苏公司全部股 权以及青松矿业20%股权(中国国电持有的青松矿业剩余31%股权将 委托新疆公司进行管理),相关资产的净资产评估为值23.05 亿元, 权益评估值为11.64 亿元。
3.江苏公司收购中国国电持有的宿迁热电全部股权,宿迁热电净 资产评估值为6 亿元,权益评估值为3.06 亿元。
(五)协议主要内容
1.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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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价款: 按照经有权部门备案的评估结果确定股权转让价款。 支付方式: 协议生效后5 日内,支付30%转让价款,首次付款后 30 日内,支付剩余全部转让价款。
协议生效条件: 中国国电就资产转让所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完成 备案;中国国电就资产转让事宜依照规定获有权部门合法批准;国电 电力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同意国电电力本次资产收购行为。
过渡期损益: 相关资产自评估基准日到交割日的期间损益按照对 应权益由国电电力承接。
2.特殊事项说明
(1)青松矿业特殊事项说明
为避免青松矿业大平滩煤矿项目未核准可能带来的风险,新疆公 司将先收购中国国电持有青松矿业的20%股权,中国国电持有的余下 31%股权将委托新疆公司管理,双方将同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 《委托管理协议》。其中: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如下条款:
自国土资源部同意受理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且国家发改委同 意审批新建煤矿项目起二十四个月内,青松矿业应当取得大平滩煤矿 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的相关核准/审批/许可文件,且自协议生效之日至 青松矿业取得上述文件整体时间不应超过五年。否则中国国电应对新 疆公司持有股权进行回购。
自交割日起,如果青松矿业由于未能及时取得大平滩煤矿项目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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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建设必须的相关核准/审批/许可文件而遭受或可能遭受相关行政 机关行政处罚的,中国国电应当积极消除影响并补偿新疆公司直接或 间接遭受的损失。
《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如下条款:
中国国电将其持有的青松矿业剩余31%股权(包括股东会的表决 权、推荐董事权利以及青松矿业的经营管理权)委托新疆公司管理。 新疆公司作为管理主体,依法依规对青松矿业进行全面管理。
(2)宿迁热电特殊事项说明
宿迁热电一期机组项目未取得核准批复及发电业务许可证,相关 房产无房产证,但鉴于该机组将在2018 年关停,为避免项目资产瑕 疵可能给江苏公司带来的收购风险,将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如 下条款:
如果宿迁热电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不具备项目相关核准/审批 /许可文件而遭受或可能遭受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中国国电应 当消除由此给江苏公司将要或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并补偿直接或间 接遭受的损失。
针对宿迁热电使用的或拥有的尚未取得登记在宿迁热电名下产 权证的房产,如宿迁热电因该等房产而受到政府机构的处罚或因完善 房产权证受到任何损失,中国国电同意对江苏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及 时进行补偿或赔偿。
(3)大武口热电特殊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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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大武口热电使用大武口电厂土地并建有53 套房产,存在房 地权属不匹配的问题,且全部房产均未办理房产证,为避免资产权属 瑕疵给公司带来的收购风险,公司与中国国电在《股权转让协议》中 约定如下事项:
针对大武口热电使用的或拥有的尚未取得登记在大武口热电名 下产权证的土地和房产,如大武口热电因该等土地和房产而受到政府 机构的处罚或因完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权证受到任何损失,中国国电 同意对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及时进行补偿或赔偿。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10 年,公司收购了中国国电江苏、新疆、浙江、宁夏等区域 资产,本次收购是对上述区域剩余资产的收购,收购完成后,中国国 电将不再直接持有江苏、新疆、浙江、宁夏区域的发电资产,区域发 电资产全部注入国电电力。本次收购将进一步减少同业竞争,履行注 资承诺,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可为公司新增控股装机容量172.15 万 千瓦(新增权益装机160.31 万千瓦),其中新增水电装机79.15 万千 瓦,占新增装机容量的46%,进一步提升公司可再生能源装机占比, 优化公司的电源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六、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表决情况和关联董事回避情况
公司七届三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国电集团所属部 分企业资产的议案》。关联董事陈飞虎、于崇德、张国厚、高嵩、米 树华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表决结果:6 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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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李秀华、高德步、肖湘宁、吕跃刚已事先认可将该 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该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上述议案内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原 则公允,协议条款公平、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此次收 购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扩大公司发电装机规模,有利于减少 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同业竞争,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符合公司 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和国电集团共同委托中联评估担任本次收购行为的资产评 估机构。根据中联评估提供的评估资质证明、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 我们认为,中联评估是一家合法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相关评估业务 资格,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没有现实的和 预期的利益关系,同时与相关各方亦没有个人利益或偏见。中联评估 依据独立、客观的原则并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后出具的评估报告符 合客观、独立、公正和科学的原则。中联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 评估假设前提、评估方法符合相关规定和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 公式和评估参数的选用稳健,符合谨慎性原则,资产评估结果公允、 合理。本次收购国电集团及国电燃料所持目标公司股权以有权机构备 案的评估值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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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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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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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关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12 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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