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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 POWER DEVELOPMENT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Jun 8,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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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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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795 股票简称:国电电力 编号:临2015-32 债券代码:122151 债券简称:12 国电01 债券代码:122152 债券简称:12 国电02 债券代码:122165 债券简称:12 国电03 债券代码:122166 债券简称:12 国电04 债券代码:122324 债券简称:14 国电01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 公司债券(第一期)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5 年6 月12 日

  • 债券付息日:2015 年6 月15 日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 年6 月15 日发行的国电电力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2015 年6 月15 日开始支付自2014 年6 月15 日至2015 年6 月 14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国电电力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 1.债券名称: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公司债券(第

  • 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本期债券按不同期限分为两个品种。5 年期 固定利率品种为“12 国电01”(122151);7 年期固定利率品种为“12 国电02”(122152)。

3.发行主体: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期限与利率:本期债券5 年期品种票面利率4.35%, 发行规模30 亿元;7 年期品种票面利率4.75%,发行规模10 亿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56 号文核准。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品种一“12 国电01”的计息期限为2012 年6 月15 日到2017 年6 月14 日;本期债券品种二“12 国电02”的 计息期限为2012 年6 月15 日到2019 年6 月14 日。

8.付息日:本期债券品种一“12 国电01”的付息日为2013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6 月15 日;本期债券品种二“12 国电02”的付息日 为2013 年至2019 年每年的6 月1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

9.信用等级: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主体 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级。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 年7 月9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5 年期品种的票面利率为4.35%,7 年期品

种票面利率为4.75%。每手“12 国电01”面值人民币1,000 元派发 利息为人民币43.50 元(含税),每手“12 国电02”面值人民币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7.50 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 年6 月12 日。

  • 2.本次付息日:2015 年6 月15 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 年6 月12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 国电01”和“12 国电 02”的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 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 依据兑付兑息协议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 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 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 个交易 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 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 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 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 缴。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收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 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境外合 格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取得的“12 国电01”、“12 国电02”债券 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 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

息,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 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 发行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19 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飞虎

联系人:高振立、薛原

电话:010-58685106;010-58685108

传真:010-64829902

  1. 保荐人及联席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 至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肖华明

电话:021-68407683

传真:021-68407987 邮政编码:200122

  1. 联席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010-58328888

传真:010-58328954

联席主承销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12 号阳光大厦9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10-88366060

传真:010-88366650

  1.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6 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