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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 POWER DEVELOPMENT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Jul 15,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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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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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795 股票简称:国电电力 编号:临2014-48 转债代码:110018 转债简称:国电转债 债券代码:122151 债券简称:12 国电01 债券代码:122152 债券简称:12 国电02 债券代码:122165 债券简称:12 国电03 债券代码:122166 债券简称:12 国电04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公司债 券(第二期)2014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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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登记日: 2014 年7 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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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付息日: 2014 年7 月23 日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3日发行的国电电力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2014年7月23日开始支付自2013年7月23日至2014年7月22日期间 (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 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本期债券按不同期限分为两个品种。3年期 固定利率品种为“12国电03”(122165);5年期固定利率品种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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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04”(122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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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主体: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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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规模、期限与利率:本期债券3年期品种票面利率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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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规模33亿元; 5年期品种票面利率4.35%,发行规模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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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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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文核准。
-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品种一“12国电03”的计息期限为2012年 7月23日到2015年7月22日;本期债券品种二“12国电04”的计息期限 为2012年7月23日到2017年7月22日。
8.付息日:本期债券品种一“12国电03”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 2015年每年的7月23日;本期债券品种二“12国电04”的付息日为2013 年至2017年每年的7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 后的第1个工作日。
9.信用等级: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主体 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级。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8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票 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3年期品种的票面利率为4.22%,5年期品种 票面利率为4.35%。每手“12国电03”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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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42.20元(含税),每手“12国电04”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 利息为人民币43.5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4年7月22日。
2.本次兑息日:2014年7月23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7月2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国电03”和“12国电 04”的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 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 依据兑付兑息协议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 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 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 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 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 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 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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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 缴。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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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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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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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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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征收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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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扣除;
-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 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取得的“12国电03”、“12国电04” 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 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 利息,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 七、 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 发行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19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飞虎
- 联系人:高振立、薛原
电话:010-58685106;010-58685108
传真:010-64829902
- 保荐人及联席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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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至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肖华明
电话:021-68407683 传真:021-68407987 邮政编码:200122
- 联席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010-58328888 传真:010-58328954 联席主承销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12号阳光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10-88366060 传真:010-88366650
-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7 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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