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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 POWER DEVELOPMENT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3

Jul 15,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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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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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795 股票简称:国电电力 编号:临2013-41 债券代码:126014 债券简称:08 国电债 转债代码:110018 转债简称:国电转债 债券代码:122151 债券简称:12 国电01 债券代码:122152 债券简称:12 国电02 债券代码:122165 债券简称:12 国电03 债券代码:122166 债券简称:12 国电04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公司债 券(第二期)2013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3日发行的国电电力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2013年7月23日开始支付自2012年7月23日至2013年7月22日期间 (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 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 二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本期债券按不同期限分为两个品种。3年期 固定利率品种为“12国电03”(122165);5年期固定利率品种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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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04”(122166)。

  • 3.发行主体: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4.发行规模、期限与利率:本期债券3年期品种票面利率4.22%,

  • 发行规模33亿元;5年期品种票面利率4.35%,发行规模7亿元。

  •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56

  • 号文核准。

  •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品种一“12国电03”的计息期限为2012年 7月23日到2015年7月22日;本期债券品种二“12国电04”的计息期限 为2012年7月23日到2017年7月22日。

8.付息日:本期债券品种一“12国电03”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 2015年每年的7月23日;本期债券品种二“12国电04”的付息日为2013 年到2019年每年的7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 后的第1个工作日。

9.信用等级: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主体 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级。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8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票 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3年期品种的票面利率为4.22%,5年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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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利率为4.35%。每手“12国电03”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 人民币42.20元(含税),每手“12国电04”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 利息为人民币43.5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兑息日

  •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7月22日。

  • 2.本次兑息日:2013年7月23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3 年 7 月 22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国电03”和“12 国电04”的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 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 依据兑付兑息协议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 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 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 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 账户。

  •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

  • 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 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向投资者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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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 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2国电03”面值1,000元实际 派发利息为33.76元(税后),每手“12国电04”面值1,000元实际派 发利息为34.80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 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 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 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 行缴纳,每手“12国电03”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42.20(含 税),每手“12国电04”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43.50元(含税)。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 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QFII 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 具体安排如下:

(1)请截至2013年7月2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 “12国电03”和“12国电04”的QFII最晚于2013年7月30日前(含当 日)填写本公告所附表格并传真至本公司联系人处,原件请签章后寄 送至本公司联系人处。

  • (2)请上述QFII于2013年7月30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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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本公司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12国电03纳税款”、“12国电04 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 公司联系人确认。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大连经济开发区分行

账户号码:21201500900050014949

账户名称: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3)如上述QFII 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请 于2013 年7 月30 日前(含当日),除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外, 还应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 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 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本公 司出具经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 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 安排利息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所有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 上述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4)如上述QFII 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 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 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 发行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19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永芃

联系人:高振立、薛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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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8685106;010-58685108

传真:010-64829902

2、保荐人及联席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至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肖华明

电话:021-68407683

传真:021-68407987 邮政编码:200122

  • 3、联席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15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010-58328888

传真:010-58328954

联席主承销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12号阳光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10-88366060

传真:010-88366650

  • 4、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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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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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本期债券付息事宜之 QFII 情况表

债券代码:122165、122166,债券简称:12 国电 03、12 国电 04

中文(如有)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持有债券代码和简称 122165
(12 国电03)
122166
(12 国电04)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信息
姓名
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请于 2013 年 7 月 30 日前(含当日)填写上述表格传真至 010-64829902, 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联系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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