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GD POWER DEVELOPMENT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07
Oct 9, 2007
57013_rns_2007-10-09_9ab93a5d-37c4-4498-bf28-4982e3655c39.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股票代码:600795 股票简称:国电电力 编号:临2007-052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增发A股网下发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国电电力”或“公司”) 向社会公开增发不超过 4 亿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 “本次增发”)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326 号文核准。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上、网下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 网上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主 承销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下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 负责组织实施。
3、本次发行价格为 17.52 元/股,为招股意向书刊登日(T-2 日)前二十个 交易日国电电力股票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
4、本次网下发行的对象为机构投资者。本公告中有关申购的具体规定仅适 用于网下发行,有关网上发行事宜请参阅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的《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增发 A 股网 上发行公告》。
5、本次发行向公司原股东(以下简称“原股东”)优先配售。公司原股东 最大可按其股权登记日 2007 年 10 月 11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股数量 以 10:0.6 的优先配售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即最多可优先认购约 152,816,633 股。 发行人控股股东国电集团承诺将认购不少于 5 亿元的本次增发股票,并承诺上市 后锁定 12 个月。公司原股东中的无限售条件股原股东须通过网上专用申购代码 (700795,申购简称“国电配售”)行使优先认购权,最多可优先认购约 94,243,560
1
股;有限售条件股原股东须通过网下申购行使优先认购权。公司原股东放弃以及 未获配售的优先认购权部分纳入比例配售部分按照相关公告规定进行发售。
6、除行使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以外,机构投资者可自愿选择网上或网下 申购中的一种方式(如果机构投资者同时参加网上和网下申购,则网下申购部分 将被视为无效申购)参与本次发行。参加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若同时为原股东 中的无限售条件股原股东,其行使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必须以网上申购的方式 进行。
7、有限售条件股原股东须通过网下申购行使优先认购权,申购数量最低为 1 股,最高不得超过股权登记日 2007 年 10 月 11 日(T-1 日)持有数量乘以优先 配售比例(计算结果只取整数部分精确到 1 股)。如果申购股数超过可优先认购 股数,则超出部分无效。
8、本次发行的网下部分设有申购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本公告中第四 部分“网下申购方法和申购程序”。
9、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须缴纳申购款的 20%作为申购定金。有限售 条件股原股东通过网下申购行使优先认购权需足额缴纳申购款。投资者须在申购 日 2007 年 10 月 12 日(T 日)15:00 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划出 申购定金,同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并须保证其应缴纳的申购 定金在当日(T 日)17:00 时之前汇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未按上 述规定及时缴纳定金或缴纳的定金不足的均为无效申购。
10、本次增发网上、网下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 50%:50%。如获得超额认 购,则除去公司原股东优先认购权部分的有效申购获得足额配售外,发行人和保 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本次增发投资者的认购情况,对网上、网下预设发行数 量进行双向回拨,以实现网下 A 类申购的配售比例不低于网下 B 类申购的配售 比例、网下 B 类申购的配售比例与网上中签率趋于一致。
11、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网下申购情况并结合发行 人筹资需求,协商确定最终的发行数量,并于 2007 年 10 月 17 日(T+3)在《中 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增发 A 股 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中予以公布。
12、本公告仅对机构投资者参加本次网下发行的有关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 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详细阅读于 2007 年 10 月 10 日刊登在《中国证
2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的《国电电力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增发 A 股招股意向书摘要》。
13、本次发行的有关资料亦刊载于上证所网站(www.sse.com.cn)。
释 义
除非特别提示,以下词语在本发行公告中具有下列定义:
| 国电电力/发行人 | 指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
| 保荐人(主承销商) | 指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上证所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
| 登记公司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 承销团 | 指为本次增发之目的,以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为主承销商, 由具有承销资格的承销商为本次增发而组建的承销团 |
| 本次发行/本次增发 | 指经发行人2007年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增发不超过4亿股人民币普通股之行为 |
| 机构投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批准设立的证券 投资基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申购新股的境内法人,以及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 公司原股东 | 指于本次发行股权登记日收市时在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国电 电力之股东 |
| 无限售条件股原股东 | 指原股东中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 |
| 有限售条件股原股东 | 指原股东中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 |
| 有效申购 | 指符合本次网上、网下发行公告中有关申购规定的申购,包 括按照本次发行价格进行申购、及时缴付申购定金、申购数 量符合限制等 |
| 优先认购权 | 指发行人公司原股东最大可按其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的持股数量以10:0.6的比例优先认购本次增发的股份的权利 |
| 股权登记日 | 指2007 年10月11日(T-1日) |
| 网上、网下申购日/ T 日 |
指2007年10月12日(T日) |
| 元 | 指人民币元 |
3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 、发行股票的种类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 1.00 元。 2 、发行数量
本次增发数量的上限为 4 亿股,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 销商)根据网上和网下的申购情况以及发行人的筹资需求协商确定,本次增发募 集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 31 亿元。
3 、网下发行对象
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机构投资者。保荐人除行使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以 外,机构投资者可自愿选择网上或网下的申购方式(如果机构投资者同时参加网 上和网下申购,则网下申购部分将被视为无效申购)参与本次发行。参加网下申 购的机构投资者若同时为原股东中的无限售条件股原股东,其行使优先认购权部 分的申购必须以网上申购的方式进行。
4 、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7.52 元/股,为招股意向书刊登日(T-2 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国电电力股票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
5 、优先认购权
本次发行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公司原股东最大可按其股权登记日 2007 年 10 月 11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股数量以 10:0.6 的比例行使优先认 购权,即最多可优先认购约 152,816,633 股。
6 、网上、网下发行数量比例
本次增发网上、网下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 50%:50%。如获得超额认购, 则除去公司原股东优先认购权部分的有效申购获得足额配售外,发行人和保荐人 (主承销商)将根据本次增发投资者的认购情况,对网上、网下预设发行数量进 行双向回拨,以实现网下 A 类申购的配售比例不低于网下 B 类申购的配售比例、 网下 B 类申购的配售比例与网上中签率趋于一致。
7 、承销方式
4
本次增发采取余额包销方式,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牵头组成的承销团包销剩余股票。
8 、除权安排
本次发行不作除权安排,增发股份上市流通首日国电电力不设涨跌幅限制。
9 、上市时间
本次增发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办理增发股份上市的有关手续。具体上市 时间将另行公告。
10 、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及停牌安排:
| 10、本次发 | 行的重要日期及停牌安排: | |
|---|---|---|
| 交易日 | 发行安排 | 停牌安排 |
| T-2 10月10日 |
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网上发行公 告》、《网下发行公告》和《网上路演公告》 |
上午停牌1小时, 其后正常交易 |
| T-1 10月11日 |
网上路演、股权登记日 | 正常交易 |
| T 10月12日 |
1、网上/网下申购日 2、网下申购定金及有限售条件股原股东 优先认购申购款缴款日(申购定金及 优先认购申购款到帐的截止时间为当 日下午17:00时) |
全天停牌 |
| T+1 10月15日 |
网下申购定金及有限售条件股原股东优 先认购申购款验资日 |
|
| T+2 10月16日 |
1、网上申购资金验资日 2、确定网上/网下发行数量 3、计算配售比例和中签率 |
|
| T+3 10月17日 |
1、刊登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 2、退还未获配的网下申购定金及有限售 条件股原股东优先认购申购款(如 有),网下申购机构投资者根据配售结 果补缴余款(到帐截止时间为T+3日 下午17:00时) 3、网上摇号抽签 |
5
| T+4 10月18日 |
1、刊登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2、网上申购资金解冻 3、网下补缴申购资金验资(如有) |
恢复正常交易 | |
|---|---|---|---|
上述日期为工作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 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本次发行配售方法
在本次发行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合并统计网上和 网下的有效申购情况,然后根据整体申购情况以及发行人的筹资需求,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的数量。符合本次发行办法规定的有效申购(包括网下及网上申购)将 按照如下原则获得配售:
1、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总发行量,所有申购均按其有效申购量获得足 额配售。投资者认购后的余额由承销团包销。
2、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总发行量时(即出现了超额认购的情况):
( 1 )公司原股东中的无限售条件股原股东通过网上专用申购代码 (“700795”)进行的有效申购首先获得足额配售。可优先认购股数为其在股权登 记日登记在册的国电电力股数乘以 0.06,数量不足 1 股的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处理。 即先按照配售比例和每个账户股数计算出可认购数量的整数部分;对于计算出不 足 1 股的部分,将所有账户按照尾数从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尾数相同则随机排 序),直至每个账户获得的可优先配售数量加总与流通股网上可优先配售总量一 致。
有限售条件股原股东优先配售在保荐人(主承销商)处获得足额配售。可优 先认购股数为其在股权登记日 2007 年 10 月 11 日(T-1)登记在册的国电电力股 份乘以 0.06,计算结果只取整数部分,精确到 1 股。
(2)扣除原股东获得优先配售的股票外,其他有效申购将按以下方法进行 配售:
6
| 申购类型 | 申购条件 | 配售比例 /中签率 |
|---|---|---|
| 网下A类申购 | 有效申购股数为100 万股以上(含100 万股),2 亿股以下(含2 亿股),且承诺所获配股票自上市 之日起锁定1个月 |
a |
| 网下B类申购 | 有效申购股数为50 万股以上(含50 万股),2 亿 股以下(含2亿股) |
b |
| 网上申购 | 最低申购股数为1000股,且为1000股的整数倍 | c |
本次发行将依照以下原则进行发售:网下 A 类申购的配售比例不低于网下 B 类申购的配售比例、网下 B 类申购的配售比例与网上申购的中签率趋于一致。 即 a≥b,b≈c。按照上述标准分入同一类型的申购将获得相同的配售比例。
三、原股东优先配售安排
(一)优先配售数量及安排
- 1、配售比例及数量
公司原股东最大可按其股权登记日 2007 年 10 月 11 日(T-1 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持股数量以 10:0.6 的优先配售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即最多可优先认购 约 152,816,633 股。
2、股权登记日
2007 年 10 月 11 日(T-1 日)
(二)有限售条件股原股东优先配售的认购办法
- 1、有限售条件股原股东优先配售在保荐人(主承销商)处进行(T 日 9:
7
00-15:00)。
2、有限售条件股原股东须通过网下申购行使优先认购权,申购数量最低为 1 股,最高不得超过其股权登记日 2007 年 10 月 11 日(T-1 日)持有数量乘以优 先配售比例(计算结果只取整数部分精确到 1 股)。如申购股数超过其可优先认 购股数,则超出部分无效。
3、认购程序
(1)认购方法
有限售条件股原股东通过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申购表进行申购,以 - 其他方式传送、送达一概无效,传真号码为:010 65058239。
原有限售条件股原股东须于 2007 年 10 月 12 日(T 日)15:00 时前将以下 文件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
①《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增发 A 股原有限售条件股原股东网下优先 配售申购表》(见附表 1)
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上证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④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购表中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 ⑥缴纳申购资金的划款凭证
有限售条件股原股东填写的申购表连同划款凭证一旦传真至保荐人(主承 销商)处,即被视为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要约,具有法律效力,不 得撤回。
(2)足额缴纳认购款
有限售条件股原股东通过网下申购行使优先认购权需足额缴纳申购款。
8
有限售条件股原股东必须保证其认购款于 2007 年 10 月 12 日(T 日)17:00 之前全额汇至保荐人(主承销商)账户,认购资金于 2007 年 10 月 12 日(T 日) 17:00 之前未汇至保荐人(主承销商)账户,视为申购无效及放弃优先认购权。 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注意资金划转过程中的在途时间。
申购资金请划至如下收款银行账户之一,每家机构投资者只能任选一个下
列收款银行账户,并请通过联行系统或人行大额支付系统进行支付::
| 收款行(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贸支行 账户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账号:11001085100059507008 行内行号:50190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号:105100010123 联系人:李根 联系电话:010-65056872 收款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 大厦2座101号 |
收款行(二)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商务中心区支行 国贸大厦分理处 账户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账号:0200041629027305941 行内行号:20100118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号:102100004164 联系人:刘国红 联系电话:010-65051443 收款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 大厦2 座1层 |
|
|---|---|---|
四、网下申购方法和申购程序
(一)资格的认定
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申购新股的境内法人, 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申购本次发行股票的其他境内法人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除行使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以外,机构投资者可自愿选择网上或网下的申 购,如果投资者同时参加网上和网下申购,则网下申购部分将被视为无效申购。
(二)申购方式
9
参与网下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可选择网下 A 类申购或 B 类申购。网下 A 类申 购的申购下限为 100 万股(含 100 万股),上限为 2 亿股(含 2 亿股);网下 B 类申购的申购下限为 50 万股(含 50 万股),上限为 2 亿股(含 2 亿股)。超过 50 万股或 100 万股的申购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关于申购及持有数量的限制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 司应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申购及持有数量的限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 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的配售结果确定后,投资者持股如达到发行人股本 总额 5%以上(含 5%),须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网下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手续
凡申购本次增发股票的机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上证所的股票账户。 尚未开户登记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T)前(含该日)办妥开户手续。 2、申购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必须通过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申购表的 方式进行申购,以其他方式传送、送达一概无效,传真号码为:010—65058239。 机构投资者须于 2007 年 10 月 12 日(T 日)15:00 前将以下文件传真至保荐人
-
(主承销商)处:
-
①《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增发 A 股申购表》(见附件,网下 A 类申
-
购和 B 类申购需填写不同的申购表)
-
②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③ 上证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
④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⑤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购表中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 ⑥ 支付申购定金的划款凭证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填写的申购表连同划款凭证一旦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 即被视为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撤回。
10
3、缴纳申购定金
(1)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必须缴纳申购款的 20%作为申购定金。 申购款=申购股数×本次发行价格 申购定金=申购款×20%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网下申购日 2007 年 10 月 12 日(T 日) 15:00 时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账户划出申购定金,并于当日 15:00 时前 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复印件。
申购定金请划至如下收款银行账户之一,每家机构投资者只能任选一个下列 收款银行账户,并请通过联行系统或人行大额支付系统进行支付:
| 收款行(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贸支行 账户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账号:11001085100059507008 行内行号:50190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号:105100010123 联系人:李根 联系电话:010-65056872 收款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 大厦2座101号 |
收款行(二)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商务中心区支行 国贸大厦分理处 账户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账号:0200041629027305941 行内行号:20100118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号:102100004164 联系人:刘国红 联系电话:010-65051443 收款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 大厦2 座1层 |
|
|---|---|---|
申购款项必须在2007年10月12日(T日)17:00之前汇至上述银行账户。未按 上述规定及时缴付申购款项为无效申购。敬请机构投资者注意资金划转的在途时 间。
投资者汇出申购定金的资金帐户与退款银行信息必须一致。
4、申购款的补缴或多余定金的退还
(1)2007 年 10 月 17 日(T+3 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券 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内容包括最 终确定的发行数量、网上及网下申购情况、公司原股东优先认购数量、网上及网 下配售比例、获得配售的网下机构投资者名单及其获配售数量、应退还的多余申 购定金等。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送达获配 售及缴款(若定金不足以缴付申购款)的通知,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应及时补 缴申购款。
11
(2)机构投资者缴纳的申购定金将被直接抵作申购款
若定金不足以缴付申购款,则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须在 2007 年 10 月 17 日(T+3)17:00 以前(指资金到账时间),将其应补缴的申购款划至主承销商 指定的银行账户(同上述缴付申购定金账户),同时向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 若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未能在 2007 年 10 月 17 日(T+3)17:00 之前补足申 购款,其配售资格将被取消,其所缴纳的定金将不予退还,归主承销商所有,其 所放弃部分的股票将由承销团包销。
若定金大于申购款,多余定金将统一在 2007 年 10 月 17 日(T+3)退款。 (3)投资者的全部申购款项在冻结期间产生的全部利息由保荐人(主承销 商)交存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账户,归证券投资者保 护基金所有。
(4)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将于 2007 年 10 月 15 日(T+1 日) 对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定金及有限售条件原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的申购款,2007 年 10 月 18 日(T+4 日)对机构投资者补缴申购款(若有)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 并出具验资报告。
(6)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网下发行配售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 见证意见。
五、发行费用
本次网下发行不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六、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1、发 行 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 6-8 号国际投资大厦 B 座 9 层 联系电话:010-58682200,010-58682100
12
传真:010-58553800
联系人:陈景东、刘曙光、李忠军、高振立
2、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传真:010-65058239
联系人:销售交易部 - 本次发行投资者咨询电话:010 65059636
13
附件:
表 1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增发 A 股申购表(有限售条件股原股东)
重要提示
本表一经有限售条件股原股东完整填写,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单 位公章后传真(或送达)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即构成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要约。
| 表1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 股申购表(有限售条件股原股东) | 表1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 股申购表(有限售条件股原股东) | 表1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 股申购表(有限售条件股原股东) | 表1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 股申购表(有限售条件股原股东) | 表1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 股申购表(有限售条件股原股东) | 表1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 股申购表(有限售条件股原股东) | 表1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 股申购表(有限售条件股原股东) | 表1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 股申购表(有限售条件股原股东) |
|---|---|---|---|---|---|---|---|
| 重要提示 本表一经有限售条件股原股东完整填写,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单 位公章后传真(或送达)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即构成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要约。 |
|||||||
| 股票账户名称 | |||||||
| 通讯地址 | 邮编 | ||||||
| 股票账户号码(上海) | |||||||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
| 经办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 手 机 | 传 真 | ||||||
| 退款银行信息 (收款人全称应与 投资者单位全称相 同,且须与划款凭 证相同) |
汇入行全称 | ||||||
| 账 号 | |||||||
| 收款人全称 | |||||||
| 汇入行地点 | |||||||
| 申购股数 | 大写 | 万股 | |||||
| 小写 | 万股 | ||||||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供有限售条件股原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时填写。
14
表 2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增发 A 股申购表(网下 A 类申购)
重要提示
本表一经机构投资者完整填写,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后 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即构成申购者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要约。
| 要约。 | |||||||
|---|---|---|---|---|---|---|---|
| 股票账户名称 | |||||||
| 通讯地址 | 邮编 | ||||||
| 股票账户号码(上海) | |||||||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
| 经办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 手 机 | 传 真 | ||||||
| 退款银行信息 | 汇入行全称 | ||||||
| (收款人全称应与 | 账 | 号 | |||||
| 投资者单位全称相 | |||||||
| 同,且须与划款凭 | 收款人全称 | ||||||
| 证相同) | 汇入行地点 | ||||||
| 大写 | 万股 | ||||||
| 申购股数 | |||||||
| 小写 | 万股 |
机构投资者承诺:
1 、除行使优先认购权外,仅选择网上或网下两种申购方式中的一种参与本次发行,若同时 参与网上和网下申购,则网下申购部分将为无效申购。
- 2 、承诺所获配的股票,自其上市之日起锁定 1 个月。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由希望其申购成为网下 A 类申购(即有效申购股数为 100 万股或以上,2 亿股 以下(含 2 亿股),且承诺所获配股票自上市之日起锁定期为 1 个月)的机构投资者填写。 超过 50 万股或 100 万股的申购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
15
表 3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增发 A 股申购表(网下 B 类申购)
重要提示
本表一经机构投资者完整填写,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后 传真(或送达)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即构成申购者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要约。
| 表3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 股申购表(网下B 类申购) | 表3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 股申购表(网下B 类申购) | 表3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 股申购表(网下B 类申购) | 表3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 股申购表(网下B 类申购) | 表3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 股申购表(网下B 类申购) | 表3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 股申购表(网下B 类申购) | 表3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 股申购表(网下B 类申购) | 表3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 股申购表(网下B 类申购) |
|---|---|---|---|---|---|---|---|
| 重要提示 本表一经机构投资者完整填写,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后 传真(或送达)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即构成申购者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要约。 |
|||||||
| 股票账户名称 | |||||||
| 通讯地址 | 邮编 | ||||||
| 股票账户号码(上海) | |||||||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
| 经办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 手 机 | 传 真 | ||||||
| 退款银行信息 (收款人全称应与 投资者单位全称相 同,且须与划款凭 证相同)) |
汇入行全称 | ||||||
| 账 号 | |||||||
| 收款人全称 | |||||||
| 汇入行地点 | |||||||
| 申购股数 | 大写 | 万股 | |||||
| 小写 | 万股 | ||||||
| 机构投资者承诺:除行使优先认购权外,仅选择网上或网下两种申购方式中的一种参与本 次发行,若同时参与网上和网下申购,则网下申购部分将为无效申购。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由希望其申购成为网下 B 类申购(即有效申购股数为 50 万股或以上,2 亿股 以下(含 2 亿股))的机构投资者填写。超过 50 万股或 100 万股的申购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 数倍。
16
填表说明:
1、有限售条件股原股东填写表1;希望其申购成为网下A类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填写表
2;希望其申购成为网下B类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填写表3。
2、申购表可从报纸上剪下,也可从 www.cicc.com.cn、www.sse.com.cn网站下载。为便 于清晰起见,建议投资者另行打印此表。
3、退款银行的收款人全称必须与投资者的单位全称相同,且须与划款凭证相同。
4、申购股数限制:①参与网下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可选择网下A类申购或B类申购。网下 A类申购的申购下限为100万股(含100万股),上限为2亿股(含2亿股);网下B类申购的 申购下限为50万股(含50万股),上限为2亿股(含2亿股)。超过50万股或100万股的申购 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②在本次申购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有关规定确定其申购数量,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须按其申购款的20%缴纳申购定金,定金缴纳不足视为无效 申购。机构投资者须于2007年10月12日(T日)15:00时前划出申购定金,同时将划款凭证传 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并确保申购定金于当日(T日)17:00时前到达保荐人(主承销 商)指定的银行账户。违反上述规定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6、凡参加申购的机构投资者,请将此表填妥后于 2007 年 10 月 12 日 15:00 时前连同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上海)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 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购表中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以及支付定金的划款凭证复 印件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