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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 POWER DEVELOPMENT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Sep 2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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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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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795 股票简称:国电电力 编号:临2017-56 债券代码:122152 债券简称:12 国电02 债券代码:122493 债券简称:14 国电03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四十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七届四十九次 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7 年9 月18 日以专人送达或通讯方式向公司董 事、监事发出,并于2017 年9 月21 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 到董事11 人,实到8 人,于崇德董事、高嵩董事、米树华董事因事 请假,委托冯树臣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 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 全部议案,形成如下决议:
一、同意《关于国电新疆电力有限公司非火电资产剥离的议案》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国电电力新疆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新疆新能源”)收购公司全资子公司国电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新疆公司”)所持有的国电北屯发电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股 权;同意公司收购新疆公司持有的国电新疆吉林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等七家公司股权。
(一)新疆公司剥离资产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七届四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司拟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各自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相关火电公司股权及资产共同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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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一家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新疆公司及所属火电公司 股权为合资公司标的资产,其余非火电资产进行剥离。剥离资产具体 如下:
| 序 号 |
公司名称 | 股比 | 性质 | 装机容量(万千瓦) | 装机容量(万千瓦) |
|---|---|---|---|---|---|
| 1 | 国电塔城发电有限公司 | 65% | 风 | 9.90 | |
| 2 | 国电北屯发电有限公司 | 51% | 风 | 4.95 | |
| 3 | 国电青松吐鲁番新能源有限公司 | 50.67% | 风、水 |
9.90(风) | 2.30(水) |
| 4 | 国电哈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风、光 | 25.05(风) | 2.00(光) |
| 5 | 国电新疆艾比湖流域开发有限公司 | 85.79% | 风 |
9.90 | |
| 6 | 国电新疆吉林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73.32% | 水 |
108.00 | |
| 7 | 国电阿克苏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64.56% | 水 |
28.15 | |
| 8 | 国电新疆开都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55% | 水 | 51.00 | |
| 9 | 国电青松库车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 20% | 煤 | - | |
| 10 | 徐矿集团哈密能源有限公司 | 50% | 煤 | - | |
| 11 | 国电巴楚发电有限公司 | 100% | 拟注销 | - | |
| 12 | 国电塔城铁厂沟发电有限公司 | 83.77% | 拟注销 |
- |
(二)剥离方案
新疆公司持有的国电塔城发电有限公司、国电北屯发电有限公司、 国电青松吐鲁番新能源有限公司、国电哈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国电 新疆艾比湖流域开发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全部股权作为整体由公司 全资子公司新疆新能源收购;新疆公司持有的国电新疆吉林台水电开 发有限公司、国电阿克苏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国电新疆开都河 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国电青松库车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徐矿集团 哈密能源有限公司、国电巴楚发电有限公司、国电塔城铁厂沟发电有 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全部股权作为整体由公司收购。
根据有关规定,新疆公司本次资产剥离可采用非公开协议转让方 式,价格以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根据瑞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2016 年12 月31 日, 新疆公司剥离资产净资产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序 号 |
公司名称 | 股比 | 净资产 | 权益净资产 |
| 风电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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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公司名称 | 股比 | 净资产 | 权益净资产 |
|---|---|---|---|---|
| 1 | 国电塔城发电有限公司 | 65% | 14,123.92 | 9,180.55 |
| 2 | 国电北屯发电有限公司 | 51% | 4,009.37 | 2,044.78 |
| 3 | 国电青松吐鲁番新能源有限公司 | 50.67% | 27,123.99 | 13,743.73 |
| 4 | 国电哈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7,870.02 | 7,870.02 |
| 5 | 国电新疆艾比湖流域开发有限公司 | 85.79% | 21,104.84 | 18,105.84 |
| 合计 | 50,944.92 | |||
| 其他资产 | ||||
| 6 | 国电巴楚发电有限公司 | 100% | -6,154.34 | -6,154.34 |
| 7 | 徐矿集团哈密能源有限公司 | 50% | 22,604.62 | 11,302.31 |
| 8 | 国电新疆吉林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73.32% | 148,467.01 | 108,856.01 |
| 9 | 国电塔城铁厂沟发电有限公司 | 83.77% | -2,962.76 | -2,481.90 |
| 10 | 国电阿克苏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64.56% | 49,346.88 | 31,858.35 |
| 11 | 国电新疆开都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55% | 77,866.94 | 42,826.82 |
| 12 | 国电青松库车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 20% | 25,396.36 | 5079.27 |
| 合计 | 191,286.52 | |||
| 总计 | 242,231.44 |
按照上述数据进行计算,新疆新能源收购新疆公司所属相关企业 股权整体需要50,944.92 万元,由公司向新疆新能源增资,再由新疆 新能源向新疆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公司收购新疆公司所属相关企业 股权整体需要191,286.52 万元,由公司向新疆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 两项合计242,231.44 万元。
鉴于新疆公司非火电资产剥离是公司组建合资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方案实施前的内部整合,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剥离方案并同意签订 相关股权转让协议。
二、同意《关于国电安徽电力有限公司非火电资产剥离的议案》 同意公司收购全资子公司国电安徽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 徽公司”)持有的国电安徽能源销售有限公司100%股权和安徽国电皖 能风电有限公司51%股权。
(一)安徽公司剥离资产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七届四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安徽公司及所属火电公司股 权为合资公司标的资产,其余非火电资产进行剥离。剥离资产具体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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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公司名称 | 股比 | 性质 | 装机容量(万千瓦) |
|---|---|---|---|---|
| 1 | 国电安徽能源销售有限公司 | 100% | 风、水 | 18.1(风)4.99(水) |
| 2 | 安徽国电皖能风电有限公司 | 51% | 风 | - |
(二)剥离方案
公司收购安徽公司持有的国电安徽能源销售有限公司100%股权 及安徽国电皖能风电有限公司51%股权。
根据有关规定,安徽公司本次资产剥离可采用非公开协议转让方 式,价格以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根据瑞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2016 年12 月31 日, 安徽公司剥离资产净资产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 | ||||
|---|---|---|---|---|
| 序 号 |
公司名称 |
持股比例 | 归母净资产 | 权益净资产 |
| 1 | 国电安徽能源销售有限公司 | 100% | 33,525.56 | 33,525.56 |
| 2 | 安徽国电皖能风电有限公司 | 51% | 839.34 | 428.07 |
| 合计 | 33,953.63 |
按照上述数据进行计算,公司收购安徽公司所属相关公司股权整 体需要33,953.63 万元,由公司向安徽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
鉴于安徽公司非火电资产剥离是公司组建合资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方案实施前的内部整合,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剥离方案并同意签订 相关股权转让协议。
三、同意《关于收购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的国电浙能宁东发电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
同意公司收购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英力特集团”)持有的国电浙能宁东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电宁东公司”)51%股权。
(一)国电宁东公司基本情况
国电宁东公司成立于2015 年8 月,注册资本140,000 万元,英 力特集团持股51%,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9%。国电宁东公 司目前在建2×1000MW 超超临界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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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购方案及价格
根据公司七届四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国电宁东公司51%股权为合 资公司标的资产,公司拟从英力特集团收购该部分股权,再将其注入 合资公司。
根据有关规定,上述收购可采用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交易价格 以评估值为基础确定。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北 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审计评估结果,以2017 年6 月30 日 为基准日,按照国电宁东公司为在建项目选取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国电宁东公司净资产账面值83,600 万元,净资产评估值90,739.47 万元,增值率8.54%,国电宁东公司51%股权对应权益价值46,277.13 万元。根据上述评估值,公司需支付46,277.13 万元收购国电宁东公 司51%股权,最终交易价格按照经有权部门备案的评估结果确定。
鉴于收购国电宁东公司51%股权是公司组建合资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方案实施前的内部整合,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收购方案并同意签订 相关股权转让协议。
四、同意《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 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对公司章程部分章节 条款进行补充及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新增条款
1.新增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2.新增第十一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 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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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规定,设立共青团组织, 开展团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团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4.新增第一百一十条第十一款、第十八款,其中:
(十一)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对公司风险管理的实施进行 总体监控;
(十八)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 见。
5.新增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职权应当与职工民主管理相结合,支持公司工会、职 工代表大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履行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6.新增第六章“党委”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立党委。按照党章要求,公司要建立党 的工作机构,配备必要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公司党组织的工作 经费。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 7.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款
(四)拟订公司建立风险管理体系的方案;
- 8.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应当与职工民主管理相结合,支持公司工会、职 工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履行权利,维护职工的 合法权益。
9.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分管具体业务工作,对总经理和公司负责, 承担分管领域的直接领导责任。
10.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总会计师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总会计师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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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总会计师作用,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
11.新增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
12.新增第九章“劳动人事管理与民主管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根据建立 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内部劳动、人事、收入分 配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职工依法订立劳动 合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事宜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公司依照宪法和 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党委、经理层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 身利益的改革方案、重大收入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时,须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审议通过后,董事会、党委、 经理层方可批准或作出决议。
(二)修改条款
1.修改第十三条
原为: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修改为: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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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修改第十四条
原为: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会 计师、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修改为: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3.修改第一百一十条第十款
原为:(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修改为:(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4.修改第一百一十条第十二款
原为:(十二)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修改为:(十二)履行内部审计的主体责任,听取内部审计工作 汇报,决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向股东大会提请聘用或者解 聘负责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决定内 部审计的其他重大事项;
5.修改第一百一十三条
原为:董事会一次性运用公司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对控股、参股 企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对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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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基金等投资及委托理财;及关联交易等)的权限为公司上一年 经审计的净资产1%以上和5%以下。
修改为:董事会一次性运用公司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对控股、参 股企业投入资本金、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对股 票、债券、基金等投资及委托理财;及关联交易等)的权限为公司上 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1%以上和5%以下。
6.修改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款
原为:(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
修改为:(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7.修改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九款
原为:(九)一次性运用公司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或担保等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对控股、参股企业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对股票、债券、基金等投资及委托理财;及关联交易等) 的权限为公司上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1%以下,《公司法》、《公司章程》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修改为:(九)一次性运用公司资产进行投资或担保等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对控股、参股企业投入资本金、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对股票、债券、基金等投资及委托理财;及关联交易 等)的权限为公司上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1%以下,《公司法》、《公司 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修改第一百六十九条
原为: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修改为: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应建立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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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制度,加强和完善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章程各章节、序号顺序调整。本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同意《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修改情况并结合公司实际,同意对董事会议事 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新增条款
-
1.新增第十八条第十一款、第十八款,其中:
-
(十一)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对公司风险管理的实施进行
-
总体监控;
(十八)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 见。
2.新增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或传真等通讯方 式;通知时限为:由董事长依据议案情况确定,一般为会议召开前5 天。
(二)修改条款
1.修改第六条
原为:《公司法》第57 条、第58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修改为:《公司法》第146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2.修改第七条
原为: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
一 修改为:董事会由十 名董事组成。
3.修改第十五条
原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两人,独立董事三名。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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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指定副董事长或一名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董 事长和副董事长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一 一 修改为:董事会设董事长 人,可设副董事长 至二人,独立董 事四名。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指定副董事长或一名其他董事代行 其职权。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4.修改第十八条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五款、第十六款 原为: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 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 及其他担保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修改为: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五)履行内部审计的主体责任,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决 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向股东大会提请聘用或者解聘负责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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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决定内部审计的 其他重大事项;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5.修改第四十四条
原为:董事会一次性运用公司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或担保等事项 (包括对控股、参股企业投资;对股票、债券、基金等投资及委托理 财等)的权限为公司上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1%以上和5%以下,《公司 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并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
修改为:董事会一次性运用公司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对控股、参 股企业投入资本金、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对股 票、债券、基金等投资及委托理财;及关联交易等)的权限为公司上 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1%以上和5%以下,《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 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董事会议事规则各章节、序号顺序调整。本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六、同意《关于修改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修改情况并结合公司实际,同意对公司总经理 工作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一)增加条款
1.新增第七条第四款
(四)拟定公司建立风险管理体系的方案;
(二)修改条款
- 1.修改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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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为:为了规范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经营管理行为,保证经营班子依法行使职权,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国电集团公 司(以下简称国电集团)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规定,制定本细则。
修改为:为了规范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经营管理行为,保证经营班子依法行使职权,勤勉高效地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电电力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规定, 制定本细则。
2.修改第二章标题
原为:经理人员的构成与聘任
修改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与聘任
3.修改第四条
原为: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和总经济师(以下简 称“三总师”)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修改为: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者解聘。
4.修改第五条
原为:经理人员(包括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和三总师) 每届任期三年,与每届董事会任期起止时间相同。
经理人员可以连聘连任。
修改为: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董 事会秘书以及其他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与 每届董事会任期起止时间相同。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连聘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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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修改第六条
原为:《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经理人员。
修改为:《公司法》第146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6.修改第三章标题
原为:经理人员的职责
修改为: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7.修改第七条第六款、第八款
原为: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三总师;
(八)一次性运用公司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或担保等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对控股、参股企业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对股票、债券、基金等投资及委托理财;及关联交易等)的 权限为公司上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1%以下,《公司法》、《公司章程》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修改为: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九)一次性运用公司资产进行投资或担保等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对控股、参股企业投入资本金、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对股票、债券、基金等投资及委托理财;及关联交易等)的 权限为公司上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1%以下,《公司法》、《公司章程》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修改第十条
原为:其他经理人员可以根据总经理的授权行使总经理的部分或 全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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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根据总经理的授权行使总经理的 部分或全部职权。
9.修改第四章“会议制度”
原为:
第十一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主 持。会议成员为: 公司领导、总经理工作部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 由总经理确定列席会议人员。
第十二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公司的重大事项,会议议定的有关 内容应按公司章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相 应的决策程序,主要内容包括: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董事会的重要会议、 文件、指示和决策精神;
(二)讨论通过呈报股东方及国家有关部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研究拟定公司经营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投资发展计划、 重大资产重组与改革方案,审议重大经济合同及资金使用方案等;
(四)研究拟定年度计划、年度报告、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等重 大经营内容;
(五)研究拟定公司组织机构设置、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管理制 度和重要规章;
(六)聘任或解聘公司各全资单位的领导成员及公司各部门负责 人;
(七)按控、参股公司的章程向其推荐高管人员、董事和监事人 选;
(八)决定安全生产、建设、经营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九)审议批准公司审计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十)审议公司重大劳动和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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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审议公司对外合作交流事项;
-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全资企业重大决策方案,审议公司控股
-
及参股企业重大决策方案;
-
(十三)决定对公司员工的重要奖励、处分和调动;
-
(十四)审议通过公司年度工作会议和重要专题会议文件;
-
(十五)研究其他需经总经理会议研究决定的请示、报告;
-
(十六)研究总经理认为应当研究的其他问题。
第十三条总经理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总经理可根据情 况决定临时召开。总经理工作部负责会议的通知、组织和会议记录的 整理,并形成会议纪要,由总经理签发。
第十四条公司年度工作会议由公司总经理主持召开。会议参加人 员为:公司领导、公司本部各部门负责人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
会议主要事项:围绕公司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确定年度
-
工作目标、部署年度主要工作,落实责任制,签订责任书,同时总结 上年度工作情况,并根据年度责任制考核情况兑现奖惩。
-
第十五条月工作例会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主持。公
-
司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必要时可请有关人员列席。 月工作例会研究公司具体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委、董事会的重要会议、
-
文件、指示和决策精神;
-
(二)传达贯彻总经理办公会议的有关决定,检查总经理办公会
-
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
(三)围绕年度工作目标,分解、确定月度工作安排。公司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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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月工作进行部署,提出要求,明确本月重点工作和主要工作目标; (四)检查、落实上月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并进行总结和分析; (五)通报公司本部、各单位的主要工作情况。其中证券融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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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公司股票二级市场走势等情况,计划发展部汇报各前期项目进展 情况,工程建设部汇报基建项目总体情况,安全生产部汇报公司安全 生产、发电量等情况,市场营销部汇报电量、电价、热量、热价等情 况,财务部汇报利润等财务指标完成情况,其他部门汇报职责范围内 的重要工作。
第十六条月工作例会每月召开一次,时间为每月4~10 日中的星 期一。各部门应对月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材 料,在会议上汇报。
公司领导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向总经理或主持会议的副总经理请 假,同时通知总经理工作部。部门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向分管 领导请假并委派本部门其他人员代为参加,同时通知总经理工作部。 总经理工作部负责会议的组织和会议记录的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由 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签发,并印发会议确定的上月总结和 本月重点工作。同时,总经理工作部负责会议确定事项的督办、考核, 考核结果将纳入公司季度及年终总体考核之中。
第十七条周工作例会由总经理或受委托的副总经理主持。公司领 导、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必要时可请有关人员列席。周工作例会 主要内容包括:
(一)传达贯彻股东方和董事会的重要会议、文件、指示和决策 精神;
(二)传达贯彻总经理办公会议的有关决定,检查总经理办公会 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围绕月度工作目标,分解、确定周工作安排。公司领导就 本周工作进行部署,提出要求;
(四)通报公司本部、各单位上周的主要工作情况,提出本周主 要工作内容。其中安全生产部汇报公司安全生产、发电量等情况,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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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部门汇报职责范围内的重要工作。
第十八条周工作例会每周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周一上午8:30。 总经理工作部负责会议的组织和会议记录的整理,并形成周工作例会 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总经理签发。公司领导不能参加会议的, 应向总经理或主持会议的副总经理请假,同时通知总经理工作部。部 门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向分管领导请假,并委派本部门其他人 员参加会议,同时通知总经理工作部。逢月工作例会召开,周工作例 会与月工作例会合并召开。
第十九条副总经理按照分管的工作或受总经理委托召开专题会 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公司工作中的一些专项问题。三总师按照分工 或受总经理、副总经理委托召开有关专题会议,研究和协调处理有关 事项。
修改为:
第十一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召集和 主持时,委托党委书记或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会议一般每月召开 1-2 次,总经理可根据情况决定临时召开。会议参加人员为公司领导、 总师、各部门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由总经理确定列席会议人员。 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审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重大事项, 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总经理工作部(党委办公室)负责公司的通知、 组织、材料准备和会议记录的整理,并形成会议纪要,由总经理签发。
第十二条公司年度工作会议一般在年初召开。会议参加人员为公 司领导、总师、公司本部各部门副主任及以上人员,区域分(子)公 司和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会议主要总结公司上年度工作情况,并 围绕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确定年度工作目标,落实责任制。
第十三条月度工作例会由总经理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 参加人员为公司领导、总师、各部门主任,各部门副主任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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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主要听取公司上月经营指标及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汇报,并对本月 经营计划及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第十四条月度经济活动分析会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 理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参加人员为公司有关领导、总师、 有关部门主任,有关部门副主任列席会议。会议主要听取公司有关部 门上月业务指标完成情况汇报及相关行业形势分析,安排部署下一步 经济运行工作。
第十五条领导班子工作例会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一般每两周召 开一次。会议参加人员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总经理工作部(党委办 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总经理工作部(党委办公室)负责会 议的组织和会议记录的整理,并形成会议纪要,由主要领导签发。会 议主要传达贯彻股东方和董事会的重要会议、文件、指示和决策精神; 通报上周或前一阶段主要工作情况,确定本周及下阶段主要工作安排。
第十六条副总经理按照分管的工作或受总经理委托召开专题会 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公司工作中的一些专项问题。总师按照分工或 受总经理、副总经理委托召开有关专题会议,研究和协调处理有关事 项。
10.修改第十八条
原为:总经理授权总经理工作部对有关事项进行督察和催办,包 括但不限于:总经理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经理人员对文件签报的重 要批办意见等。
修改为:总经理授权总经理工作部(党委办公室)对有关事项进 行督察和催办,包括但不限于:总经理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高级管 理人员对文件签报的重要批办意见等。
11.修改第十九条
原为:经理人员的考核和报酬由董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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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为: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报酬由董事会负责。 12.修改第二十一条
原为:经理人员在任期内,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或越 权进行投资、资金给付等行为,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修改为: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或越权进行投资、资金给付等行为,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总经理工作细则各章节、序号顺序调整。
七、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 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 (一)》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经认真自查,公司符合现行 发行公司债券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与要求,具备发行公司 债券的资格。
本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同意《关于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为进一步改善公司债务结构,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满足公司资金 需求,公司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经逐项审 议,同意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如下:
(一)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80 亿元(含80 亿元), 拟分期发行。具体发行规模及分期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 会获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 内确定。
(二)向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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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不超过10 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或 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本次发行的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 行规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 市场情况和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四)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具体利率水平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 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五)还本付息方式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 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六)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对外 有息债务和/或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具体募集资金用途由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七)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按面值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备相应 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八)上市场所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拟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九)担保方式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采用无担保方式。
(十)偿债保障措施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 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的情况时,公司将至少采取如下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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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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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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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十一)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董事会决议有效期至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 公司债券发行届满24 个月止。
本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全 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合法、高效地完成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工作,参照市场惯 例,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 行和交易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一)》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届时 的市场条件,从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本次 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 东大会决议,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 具体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 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债券品种、回拨机制、债券利率及其 确定方式、发行时机(包括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等)、是否提供 担保及担保方案、是否设置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等创新条款、评级安 排、具体申购办法、具体配售安排、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上 市、终止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全部事宜;
(二)办理本次公司债券的申报、发行和上市事宜,包括但不限 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公司债券申报、发行及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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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各种公告及其他法律文 件等,和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三)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批准签署债 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四)如监管部门对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 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 表决的事项外,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 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五)办理与本次公司债券申报、发行及上市有关的其他具体事 项;
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 日止。
建议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冯树臣董事,为本次公司债券发行 的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并同意授权冯树臣董事,在前述全部及各项授 权范围内,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务。
本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同意《关于国电江苏电力有限公司注册发行30 亿元超短期 融资券的议案》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国电江苏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公 司”)注册发行30 亿元超短期融资券,根据市场利率变动情况,择机 发行。
董事会授权江苏公司办理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有关事宜。 十一、《关于召开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鉴于上述第四、五、七、八、九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公司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详见《国 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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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临2017-58)。
特此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9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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