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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 POWER DEVELOPMENT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2
Sep 2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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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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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795 股票简称:国电电力 编号:临2012-52 债券代码:126014 债券简称:08 国电债 转债代码:110018 转债简称:国电转债 债券代码:122151 债券简称:12 国电01 债券代码:122152 债券简称:12 国电02 债券代码:122165 债券简称:12 国电03 债券代码:122166 债券简称: 12 国电04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七届一次 董事会通知于2012 年9 月10 日以传真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向 各位董事和监事发出,并于2012 年9 月19 日在公司会议室 现场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 人,实到9 人,公司监事和高管 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 议讨论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关于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议案
董事会选举朱永芃先生为公司董事长,选举乔保平先生 为公司副董事长。
表决结果:同意票9 票,反对票和弃权票均为0 票。
二、 关于选举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公司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进行了换届选 举,因此,需要对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成员进行换届选 举。第七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组成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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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委员会成员为朱永芃、高嵩、张成杰和王晓齐,其 中朱永芃董事长为主任委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王晓齐、乔保平和李秀华,其 中王晓齐独立董事为主任委员。
提名委员会成员为胡卫平、于崇德和王晓齐,其中胡卫 平独立董事为主任委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李秀华、张国厚、王晓齐和胡卫平, 其中李秀华独立董事为主任委员。
表决结果:同意票9 票,反对票和弃权票均为0 票。
三、 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长朱永芃先生提名,董事会聘任冯树臣先生 为公司总经理。
表决结果:同意票9 票,反对票和弃权票均为0 票。
四、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长朱永芃先生提名,董事会聘任陈景东先生 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表决结果:同意票9 票,反对票和弃权票均为0 票。 五、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公司总经理冯树臣先生提名,董事会聘任朱跃良先生、 陈景东先生、缪军先生、伍权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姜 洪源先生为公司总会计师,聘任许琦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本次会议,董事会聘任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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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的提名、选举和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有关规定,以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合法。
表决结果:同意票9 票,反对票和弃权票均为0 票。
六、 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经公司总经理冯树臣先生提名,董事会聘任李忠军先生 为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
表决结果:同意票9 票,反对票和弃权票均为0 票。
七、 关于制订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加强公司对所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相关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相关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 露的公平性,保护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董事会同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国电电力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票9 票,反对票和弃权票均为0 票。
附件1:有关人员简历
附件2: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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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朱永芃先生、乔保平先生、冯树臣先生、朱跃良先 生、陈景东先生、缪军先生、姜洪源先生、伍权先生、许琦 先生、李忠军先生简历
朱永芃先生,1951 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高级 工程师。历任水电部电力司综合处副处长、处长,能源部电 力司综合处处长,龙源电力技术开发公司副总经理,龙源电 力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国电电力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党组书记,中国国电集团公 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现任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总经理、党 组副书记。
乔保平先生,1955 年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历 任团中央直属机关团委书记、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主任,团 中央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团中央统战部副 部长,团中央常委、维护青少年权益部部长,团中央常委、 组织部部长,中央企业工委群工部部长、中央企业团工委书 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群众工作局(党委群工 部)局长(部长)、党委统战部部长,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 司党组成员、党组纪检组组长。现任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党组 书记、副总经理。
冯树臣先生,1964 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毕业, 高级工程师。历任朝阳发电厂热工分场技术培训员,自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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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计算机班技术员,自动控制班班长、专工、副主任、主 任,朝阳发电厂厂办主任、运行副总工程师、生产副厂长、 厂长,国电电力大同第二发电厂党委书记兼纪委书记兼第一 副厂长,厂长兼党委书记,国电科技环保集团公司党组书记、 副总经理,国电科技环保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中国 国电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现任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
朱跃良先生,1955 年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 高级工程师。历任谏壁发电厂汽机车间副主任、主任、发电 部主任、副厂长、副厂长(主持工作)、厂长、党委委员,中 国国电集团华东分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兼国电谏壁发电 厂厂长、党委委员,中国国电集团华东分公司总经理、党组 副书记,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国际合作部)主 任,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主任、直属党委委员,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办公厅主任、直属党委委员。现任国电电 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党组书记、副总经理。
陈景东先生,1964 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毕业, 高级工程师。历任水电部电力生产司工程师、能源部电力司 高级工程师、龙源电力集团公司龙源电气公司总经理助理, 电力部安生司、国家电力公司安运部、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 运营部助理调研员、副处长、处长,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党组成员,国电电力发展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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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现任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党组成员。
缪军先生,1957 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毕业,教 授级高级工程师。历任水电部计划司年度计划处工程师、能 源部计划司发电处副处长、龙源电力技术开发公司工程项目 一部副经理、工程咨询部经理、龙源电力集团公司副总工程 师兼企业发展部经理、副总工程师兼投资部经理,国电电力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兼策划发展部经理,国电电力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济师。现任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姜洪源先生,1963 年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高 级会计师。历任财政部工交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 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资金计划部副经理,国家电力公司财 务与产权管理部会计处处长,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财务产权部 副主任,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组成员,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党组成 员。现任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组成员、 总法律顾问。
伍权先生,1968 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毕业, 高级工程师。历任北京电力机械建筑公司盘山电厂工程部技 术员、专责,北京火电建设公司盘山电厂工程主厂房工地主 任、建筑工程公司技术副经理、生产副经理,北京火电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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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第三工程公司经理、第二工程公司经理,北京电力建设 公司副总经济师兼市场部经理,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策划发展部高级业务经理,国电电力大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常务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国电电力大连庄河发电有限责任 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规划发 展部主任。现任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 成员。
许琦先生,1967 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毕业, 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历任江苏谏壁电厂锅炉运行丙3 班值班工、第一司炉、发电部锅炉运行专职、检修部锅炉专 职、生产技术部锅炉专职、生产技术部副主任;国电江苏谏 壁电厂副总工程师;国电谏壁发电厂(公司)副厂长(副总 经理)、党委委员;国电江苏电力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正处 级)、总经济师。现任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党组成员。
李忠军先生,1972 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 历,高级经济师。历任电力科学研究院科员,国电电力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业务经理、经理助理、副经理,国 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融资部副经理,国电电力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融资部副主任,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证券融资部副主任(主持工作),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证券融资部副主任(主持工作)。现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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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证券融资部主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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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所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 资工具”)的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相关信息披露 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 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 有价证券;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所发行的债 务融资工具发行和交易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 主管部门或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 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信息披露规则》及银行间债券市场其他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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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第二章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银行间债券市 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 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 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六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主要 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及公司的关联人。
第七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 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总体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公司总会计师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框架下,具体负 责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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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证券融资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 门,公司财务产权部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 责机构。公司财务产权部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框架下, 具体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准备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要求的 信息披露文件,保证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交 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二)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 息披露文件;
(三)拟订并及时修订本办法,接待来访,回答咨询, 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对外披露信息,保证公司 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内幕信息泄露 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按法定程 序报告交易商协会并公告;
(五)对履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具体 要求有疑问的,应及时向主承销商咨询;
(六)负责保管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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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对本办法做出修订的,应当将修订的办法重 新提交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并向市场公开披露其主要修 改内容。
第四章 信息披露对象及标准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对象包括:发行文件、定期报告(年 报、半年报、季报)、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 项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 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 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 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 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
(一)每年4 月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和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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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每年8 月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 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每年4 月30 日和10 月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 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 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 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四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 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 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 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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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 其偿债能力的;
(九)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 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
-
(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
-
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
(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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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 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 扣押或冻结的情况;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 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五条列举的重大事项是公司重 大事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 重大事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均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 的网站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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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 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 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 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第十七条 在第十五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 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 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 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 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 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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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 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 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 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 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 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 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 的,应至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 (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 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 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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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息披露流程
第二十三条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一)有关责任人和部门起草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草
案;
(二)有关责任人和部门将披露的文件草案汇总到财务 产权部,财务产权部与证券融资部会签后,将文件草案报公 司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及公司总经理审核;
(三)财务产权部将信息披露文件报主承销商审核后送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审核;
(四)财务产权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 存。
第二十四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有关责任人和部门起草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草
案;
(二)有关责任人和部门将披露的文件草案汇总到财务 产权部,财务产权部会签证券融资部后将文件草案报公司总 会计师、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总经理审核;
(三)财务产权部将信息披露文件报主承销商审核后送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审核;
(四)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财务产权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 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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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若擅 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 权利。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等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 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第二十八条 监事、监事会责任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监事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 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公司监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 办法实施情况进行报告。
第二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 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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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 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 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 密或者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 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公司 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商协会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 务。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三条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遵循公司《财务管 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九章 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所在子公司信息 披露的负责人,督促本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 制度,确保本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与信息披露 管理部门的联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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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子公司按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所提 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 管理工作由公司财务产权部负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由监事会记录和保管。
第十一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办法实施情况的 检查,对出现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 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 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措施或 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 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四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 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 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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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若交易商协会对信息披露有新的制度,本 办法做相应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2012 年10 月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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