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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 POWER DEVELOPMENT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4
Sep 2,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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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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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二○一四年九月 · 北京
国电电力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主持人 | 议 程 |
发言人 |
|---|---|---|
| 1. 关于调整公司部分董事的议案 1 2. 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 案 2 3.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6 4. 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进一步解决与国电电力 同业竞争问题承诺事项变更的议案 9 5. 关于审议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对外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15 6. 股东发言及回答股东提问 7. 推选现场计票人、监票人 8. 现场股东表决议案 9. 公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10. 宣读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
国电电力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一
关于调整公司部分董事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由于工作安排的原因,徐波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 务。公司对徐波先生任职期间勤勉尽责、兢兢业业的工作以 及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董事会提名鲍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请予审议。
附:鲍绛先生简历
鲍绛先生,1965 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毕业。 历任财政部外事司科员、主任科员;香港紫荆杂志社财务经 理(副处级);中国中旅(集团)公司东方艺术大厦有限公 司总会计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办公厅值班室副处长 级秘书、正处长级秘书;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股权资产 部(实业投资部)项目投资一处处长;现任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股权资产部(实业投资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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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二
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 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中国证监会今年新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4 年修订)》,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投票、披露机制, 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要求,具体如下:
1.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 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 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2.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按照上述要求,公司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的相 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具体如下:
第一项修改:原第四章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 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可 以采用 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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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二
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 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修改为“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 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并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 用 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 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项修改:原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 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修改为“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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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二
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项修改:原第四章第四十八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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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二
修改为“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 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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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三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中国证监会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 订)》(以下简称“《指引》”),对股东大会投票、披露机制, 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要求,具体如下:
1.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2.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3.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 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按照上述要求,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 行相应修改:
1.原第四章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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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三
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 股东投票权。”
修改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2.原第四章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修改为“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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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三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 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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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四
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进一步解决与国电 电力同业竞争问题承诺事项变更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大连证监局的相关要求,国电电力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电电力”)的控 股股东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国电”)对2010 年4 月出具的《关于解决与国电电力同业竞争问题有关事项 的函》相关内容重新做出承诺,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承诺事项变更的背景情况
2010 年4 月,中国国电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出具 了《关于解决与国电电力同业竞争问题有关事项的函》,明 确用五年左右时间,将中国国电火电及水电业务资产注入国 电电力,公司对该承诺进行了公告。
2013 年12 月27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 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2014 年1 月28 日,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发布《关于进一 步做好大连辖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 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大证监发 [2014]28 号),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公司需要对中国国电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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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四
变更承诺的具体内容、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等进 行充分信息披露,并履行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二、变更后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
2014 年7 月29 日,中国国电向国电电力发出《中国国 电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解决与国电电力同业竞争问题有关 事项的函》,明确了承诺事项的变更内容,国电电力按照监 管机构的要求于7 月31 日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中国国电坚持整体上市战略,将国电电力打造为 中国国电常规发电业务整合平台
中国国电将继续坚持整体上市战略,继续将国电电力作 为常规发电业务整合平台,逐步将火电及水电业务(以下简 称“发电业务”,不包括中国国电除国电电力以外其他控股 上市公司的相关资产、业务及权益,且不包括区域常规发电 上市公司所在区域的相关资产、业务及权益)资产注入国电 电力。
在将发电业务资产注入国电电力的过程中,中国国电在 发电业务项目开发、资本运作、资产并购等方面优先支持国 电电力,即中国国电及控股子公司(不含中国国电除国电电 力外其他直接控股上市公司,且不包括区域常规发电上市公 司所在区域的相关资产、业务及权益)在转让现有发电业务 资产、权益及开发、收购、投资新的发电业务项目时,国电 电力具有优先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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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四
(二)资产注入方式及注入时间
在将发电业务资产注入国电电力的方式上,中国国电将 按照有利于解决同业竞争的原则,原则上以省(或区域)为 单位,将同一省内(或区域内)的相关资产及人员注入国电 电力。具体操作方案将根据中国国电资产状况、资本市场认 可程度,积极稳步推进。中国国电将在每年财务决算后,对 非上市发电业务资产是否符合注入条件进行核查,并进行披 露。
中国国电将在发电业务资产满足资产注入条件后三年 内,完成向国电电力注资的工作。 (三)资产注入条件
1.拟注入国电电力的发电业务资产的盈利能力应符合 注入上市公司条件。具体为:拟注入资产原则上以省(或区 域)为单位,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 平均值不低于1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方法,以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规定为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 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 计算依据。
2.拟注入国电电力的发电业务资产须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条件,不存在产权权属不完 善或项目投资审批手续存在瑕疵等情况。
3.拟注入资产须符合国电电力的战略规划,有利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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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四
国电电力利益,促进国电电力发展。资产注入后,须有利于 提高国电电力公司资产质量、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及改善 公司的财务状况,尤其国电电力每股收益或净资产收益率须 呈增厚趋势。
三、履约能力分析
中国国电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始终支持本公司的业务 发展,自2010 年承诺做出后,一直坚持积极履行承诺。2010 年12 月,国电电力通过公开增发A 股股票收购了中国国电 持有的国电浙江北仑第三发电有限公司50%股权、国电新疆 电力有限公司100%股权、国电江苏谏壁发电有限公司100% 股权、国电江苏电力有限公司20%股权。2013 年11 月,国 电电力以自筹资金收购了中国国电持有的国电安徽电力有 限公司100%股权。上述资产注入是中国国电履行承诺的具 体实施步骤。
中国国电明确表示,将继续全力支持国电电力发展,切 实履行对国电电力各项承诺,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关工作, 在支持国电电力做优做强的同时,进一步解决与国电电力的 同业竞争问题。
四、履约风险及对策
1.存在承诺因资产不具备相关条件而无法注入上市公 司的风险
中国国电承诺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时,拟注入资产的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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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四
能力应符合注入上市公司条件;拟注入资产须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条件,不存在产权权属不 完善或项目投资审批手续存在瑕疵等情况;拟注入资产须符 合国电电力的战略规划,有利于维护国电电力利益,促进国 电电力发展,资产注入后,须有利于提高国电电力公司资产 质量、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及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尤其 国电电力每股收益或净资产收益率须呈增厚趋势。
因此,届时可能存在相关资产因盈利能力达不到要求, 审批手续、权属问题等存在瑕疵等原因无法注入上市公司的 风险。中国国电将尽最大可能提高资产的盈利能力,取得拟 注入资产涉及审批、权属等事项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努力改善 经营环境,强化管理,保证符合条件时注入国电电力。
2.存在资产注入方案未获得批准的风险
相关资产注入方案需要获得国电电力董事会和/或股东 大会以及监管机构(如有)的批准,因此届时也可能存在相 关方案未获批准而导致承诺资产无法注入的风险。中国国电 将从全体股东利益出发,优化方案,加强沟通和协调,保证 中小股东和本公司的利益。
3.存在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市场变 化等中国国电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 或无法按期履行的风险
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市场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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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四
等中国国电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 中国国电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
4.除因前述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 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中国国电将及时依照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有关义务。
综上,作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国电将继续坚持整 体上市战略,继续将国电电力作为常规发电业务整合平台, 切实履行对国电电力各项承诺。
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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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五
关于审议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对外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控股子公司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英力特集团”)将原持有的国电中国石化宁 夏能源化工有限公司45%的股权于2014 年1 月24 日转让给 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能化公 司”),目前只持有其5%的股权。国电中国石化宁夏能源化 工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宁夏能化公司”)。
转让股权前,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国 电”)、国电电力分别对英力特集团就宁夏能化公司宁东项目 银团贷款提供担保35.77 亿元、37.23 亿元。按照双方相关 协议,长城能化公司同意宁东项目银团贷款借款主体由英力 特集团转为宁夏能化公司,上述担保将由长城能化公司全部 承继。长城能化公司提出由英力特集团以持有的宁夏能化公 司全部股权为长城能化公司的主担保提供反担保。
建议会议同意将英力特集团持有的宁夏能化公司全部 股权为长城能化公司的主担保提供反担保。 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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