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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ITS NETWORK TECHNOLOGY(XIAMEN)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Jan 1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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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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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问(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有 关法律”)及《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北京市海问(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厦门吉比特网络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 2021 年 1 月 19 日召开的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对 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 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 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 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 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网络投票结果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 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深圳)律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三座 3801 室(邮编 518048) Address:Room 3801, Tower Three, Kerry Plaza, No.1-1 Zhong Xin Si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518048, China 电话(Tel): (+86 755) 8323 6000 传真(Fax):(+86 755) 8323 0187 www.haiwen-law.com

北京 BEIJING 丨上海 SHANGHAI 丨深圳 SHENZHEN 丨香港 HONG KONG 丨成都 CHENG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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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4 日刊登了《厦门 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称“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 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下午在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二期望海路 4 号 101 室 1 楼会议室 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9 日 9:15-15:00。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 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卢竑岩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1,982,5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889%。该等出席本次会议的 人员均为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1 年 1 月 1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其 授权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均具有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2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列明的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 关于认购投资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的拟审议提案一致。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合并统计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 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和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 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3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问(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海问(深圳)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 李丽萍 李丽萍 李君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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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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