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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ITS NETWORK TECHNOLOGY(XIAMEN)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Jun 4,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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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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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
(经2019 年6 月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核销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地反 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 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资产包括金融资产、存货和长期资产。
第四条 金融资产包括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 损益的金融资产,不属于本办法规范范围。
第五条 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 建工程、无形资产、资产组和资产组组合、商誉等。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第六条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或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 面价值。在评估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时,应贯彻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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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产组的评估方法。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按照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 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第七条 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一)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进行减值会计处理 并确认损失准备;
(二)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 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 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 金短缺的现值;
(三)公司对于处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分别进行计 量。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的,处于第一阶段,公司 按照未来12 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 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公司按照该 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已 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 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 公司假设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按照未来12 个月内的预 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四)对于应收款项,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公司始终按照相 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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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基于单项和组合评估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公司考虑 了不同客户的信用风险特征,以客户信用等级组合和账龄组合为基础评估 应收款项的预期信用损失;
(六)公司不再合理预期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 的,应当直接减记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这种减记构成相关金融资产的 终止确认。相关确认标准如下: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政府部门注销、吊销证 明或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务清偿的部分后, 仍不能收回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 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3、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 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作为坏帐损失;
4、逾期2 年的应收款项,根据企业催收磋商记录,并确认2 年内无任 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 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5、逾期2 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 收仍未收回,且在2 年内无任何业务往来的,或者从其他途径取得应收款 项无法收回证据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 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第八条 存货跌价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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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并按单 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 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二)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 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确定;
(三)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 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 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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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测试方法及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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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负债表日对长期股权投资逐项进行检查,判断长期股权投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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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2、如果存在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减值迹象的,则估计其可收回 金额;
3、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 面价值的,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 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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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十条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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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测试方法、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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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存在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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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迹象时,应当进行减值测试,测试结果表明投资性房地产可回收金额低 于其账面净值的,应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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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资产进行分析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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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性房地产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净额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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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孰高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减 去处置费用后净额,如存在公平交易中的销售协议价格,则按照销售协议 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或不存在公平交易销售 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或同行业类似资产交易价格,按照市场价格减去 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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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性房地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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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资产的减值测试方法、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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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负债表日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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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存在资产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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迹象的,则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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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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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 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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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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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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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建工程的减值测试方法、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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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负债表日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判断在建工程是否存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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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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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存在:(1)在建工程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2 年内不会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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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2)所建项目在性能上、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具 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等减值迹象的,则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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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在建工程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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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将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 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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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建工程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十三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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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末检查各项无形资产预计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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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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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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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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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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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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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等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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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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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发生了减值准备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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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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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价值的,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 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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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形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十四条 商誉减值准备
(一)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结 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 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二)期末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计算可回收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
(三)期末再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比较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 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回收金额低 于其账面价值,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计入当期合并损益,同时计提 相应的商誉减值准备。
第三章 计提及核销资产减值的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由各资产使用部门或业务责任部门组 织进行,提供资产发生减值的相关证据资料,并书面向财务部门提交单项 计提坏账准备报告,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除采用账龄分析法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不需审批外, 采用其他方法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按照以下权限批准后,由公司财务部门 进行账务处理。
一个会计年度内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当期损益的累计影响金额达到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影响金额超过1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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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的,应当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当 期损益的累计影响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影响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未达前述标准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七条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确需核销时,各责任部门应提交拟 核销资产相关证明材料,由责任部门及财务部门共同拟定申请核销资产的 申请报告。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负责人及财务总监审核后,拟核销资产的书面报 告报总经理,并按照以下权限批准处置后,由公司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一个会计年度内资产减值准备核销对当期损益的累计影响金额达到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影响金额超过100 万 元的,应当报董事会审议批准;一个会计年度内资产减值准备核销对当期 损益的累计影响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影响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未达前述标准的资产减值准备核销,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财务管理 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门制订并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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