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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ITS NETWORK TECHNOLOGY(XIAMEN)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Aug 13,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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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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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建立健全完整有 效的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下合称“有关法律法规”) 及《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 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至少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承办委员会的有关具体事务。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通过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推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行使以下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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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领导、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三)负责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事项;
(四)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文件;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 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拒绝指定代行使职权的委员,或 连续三次不能履行职责的,董事会有权将其免职,并临时指定委员在继任委员会主任 委员(召集人)产生前代为行使主任委员职权。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工作规则规定的最低人数时,董事会应 当根据本工作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 任期结束。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连续三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 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有权将其免职;委员人数少于三名时依本工作规则规定 补足委员。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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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适时提出调整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应对委员会的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包 括但不限于积极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委员会履行职责时有权聘请法律、会 计及其他合法专业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可采用现场方式、非现场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通讯方式)或现场与非现场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 员)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会委员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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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 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九条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记录。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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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同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低于”、“少于”不含本 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规则如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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