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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ITS NETWORK TECHNOLOGY(XIAMEN)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Mar 3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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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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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444 证券简称:吉比特 公告编号:2017-031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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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17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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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数量:569,356 股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根 据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7 年 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 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2017 年 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 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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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草案)的意见》。
3、2017 年 2 月 10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卢永华先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激 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
4、2017 年 2 月 10 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 务所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5、2017 年 2 月 15 日,公司以内部公告的方式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名单,公 示时间为自 2017 年 2 月 15 日起至 2017 年 2 月 24 日止。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 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异议意见。
6、2017 年 2 月 25 日,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 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各项条件,本次激励对象的确定 合法、有效。
7、2017 年 3 月 3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 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8、2017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17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及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同意意见。
10、2017 年 3 月 31 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 所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以上事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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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及附件。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 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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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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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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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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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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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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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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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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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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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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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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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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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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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层面和激励对象层面均满足上述条件,本次 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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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授予日:2017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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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授予数量:569,356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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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授予人数:23 人,包括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任职 的主要技术人员、主要业务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对公司经营业 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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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授予价格:141.19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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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限制性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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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 年。
(2)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 起 12 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包含因该等股票取得的股票股利)予以限售,该等股票不得转 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在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 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激励计划不能 解除限售,则不能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股利由公司收回。激励对 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 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 制性股票相同;若根据激励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则由公司回购注销。
(3)在解除限售期,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 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 第一次解除限售 |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二次解除限售 |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 第三次解除限售 |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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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除满足授予条件外,必须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解除限售:
①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2017 年至 2019 年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别进行绩 效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首次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13 年-2015 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2016 年-2017 年平 均净利润增长不低于3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13 年-2015 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2016 年-2018 年平 均净利润增长不低于40%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13 年-2015 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2016 年-2019 年平 均净利润增长不低于50% |
以上“净利润”为“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指扣除股权激励当期成本摊 销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②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 考核挂钩,具体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
不合格四档,分别对应不同的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
| 个人年度考核结果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 |
|---|---|---|---|---|
| 个人当年解除限售额 度*100% |
个人当年解除限售额 度*60% |
0 | ||
|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 ||||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依照 相应比例解除限售,剩余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上 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注销。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 占股权激励计 划总量的比例 |
占授予时总股 本的比例 |
|||
|---|---|---|---|---|
| 姓名 | 职务 | 授予数量 | ||
| 林佳金 | 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 36,733 | 5.16% |
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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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股权激励计 划总量的比例 |
占授予时总股 本的比例 |
|||
|---|---|---|---|---|
| 姓名 | 职务 | 授予数量 | ||
| 沈予卿 | 主要技术人员 | 36,733 | 5.16% | 0.05% |
| 翟健 | 主要业务人员 | 36,733 | 5.16% | 0.05% |
| 张林慧 | 主要业务人员 | 36,733 | 5.16% | 0.05% |
| 陈宝胖 | 主要技术人员 | 25,713 | 3.61% | 0.04% |
| 陈艺伟 | 主要技术人员 | 25,713 | 3.61% | 0.04% |
| 方小书 | 主要技术人员 | 25,713 | 3.61% | 0.04% |
| 付洋 | 主要技术人员 | 25,713 | 3.61% | 0.04% |
| 李佳 | 主要技术人员 | 25,713 | 3.61% | 0.04% |
| 林慧琴 | 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 25,713 | 3.61% | 0.04% |
| 林义耀 | 主要业务人员 | 25,713 | 3.61% | 0.04% |
| 刘哲源 | 主要技术人员 | 25,713 | 3.61% | 0.04% |
| 罗平 | 主要业务人员 | 25,713 | 3.61% | 0.04% |
| 郑伟强 | 主要业务人员 | 25,713 | 3.61% | 0.04% |
| 陈坤 | 主要技术人员 | 18,366 | 2.58% | 0.03% |
| 江伟 | 主要技术人员 | 18,366 | 2.58% | 0.03% |
| 梁丽莉 | 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 18,366 | 2.58% | 0.03% |
| 罗玉晖 | 主要技术人员 | 18,366 | 2.58% | 0.03% |
| 马云强 | 主要技术人员 | 18,366 | 2.58% | 0.03% |
| 潘铭华 | 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 18,366 | 2.58% | 0.03% |
| 屈吕胜 | 主要技术人员 | 18,366 | 2.58% | 0.03% |
| 许成都 | 主要技术人员 | 18,366 | 2.58% | 0.03% |
| 闫彬 | 主要技术人员 | 18,366 | 2.58% | 0.03% |
| 小计 | - | 569,356 | 80.00% | 0.80% |
| 预留部分 | - | 142,344 | 20.00% | 0.20% |
| 合计 | - | 711,700 | 100.00% | 1.00% |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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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的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一)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名单与公司 2017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 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二)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授予日的 相关规定。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 2017 年 3 月 31 日为授予日,向 23 名激励对象授予 569,356 股限制性股票。
三、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 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 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569,356 股,其公允价值以普通股市价 为基础进行计量,并最终确认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激励计划 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首次授 予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 所示:
| 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股) |
限制性股票成 本(万元) |
2017 年 (万元) |
2018 年 (万元) |
2019 年 (万元) |
2020 年 (万元) |
|---|---|---|---|---|---|
| 569,356 | 10,150.48 | 4,567.73 | 3,806.41 | 1,522.58 | 253.77 |
说明:
i.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 除限售的情况。 ii.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 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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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或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 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 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 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 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法律 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及及其确定的程序合法、有效;公司 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对象与数量均已经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 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均已满足,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合法、有 效。
五、上网公告附件
(一)《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三)《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六、报备文件
(一)《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三)《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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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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