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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ITS NETWORK TECHNOLOGY(XIAMEN)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8

Apr 9,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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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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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 梁燕华、梁立群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联系方式 010-85556666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比特”或“公司”)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厦门吉比特网络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975 号)核 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800,000 股,并于 2017 年 1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吉比 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以下简称“《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担任吉比特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2017 年度,华融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 回访、现场走访、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吉比特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华融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
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
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华融证券已与吉比特签订了保荐协
议,并在协议中明确了双方在持续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走访、尽职调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华融证券通
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
现场办公及走访等方式,对公司开
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
的违法违规事项。
5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无违法违规、违
背承诺等事项。
6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业务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管无违法
违规情况。
7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规范等。
督导并核查了吉比特对《公司章
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履
行情况。公司治理制度健全,并得
到有效执行。
8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
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对吉比特内控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情
况进行了核查,公司内控制度符合
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9 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
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11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
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时向上证券交易所报告。
12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吉比特及相
关主体未出现此类事项。
13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吉比特及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
承诺的情况。
14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
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
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吉比特未出
现此类事项。
15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
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
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
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
《保荐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
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
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
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吉比特未出
现此类事项。
16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
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已制定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明确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17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
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
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
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
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
他情形。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吉比特未出
现此类事项。
18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严格遵守《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规定的程序使用募
集资金。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保荐管理办法》和《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完成后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华融证券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 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 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主要审查方面包括:

1、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是否合法合规;

  • 2、审阅公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确保披露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 3、审查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 4、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规定,提案与

  •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 5、审查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约定,决策程序是否

  • 合法合规。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吉比特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 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吉比特不存在按 照《保荐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梁燕华 梁立群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