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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lin Precision Co., Ltd. —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16
Dec 26,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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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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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富临精工
股票代码:300432
信息披露义务人:
1、彭澎
住所:湖南省醴陵市大桥北路1号
通讯地址:湖南省醴陵市陶瓷科技工业园 B 区
2、彭澍
住所:湖南省醴陵市大桥北路1号
通讯地址:湖南省醴陵市陶瓷科技工业园 B 区
股权变动性质: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引起的权益增加
签署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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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 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和《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 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临精工” 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 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富临 精工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认购需要满足《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具体请见本报告 书第三节披露的内容。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次取得富临精工发行的新股已经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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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 目录........................................................................................................................ 2 释义........................................................................................................................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6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 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 7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相关处罚、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7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8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8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8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 9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持股情况.................................................................... 9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9 三、《购买资产协议》及《购买资产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9 四、已履行的批准程序.............................................................................. 15 五、所持股份权益受限情况...................................................................... 16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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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之间的其他安排.................................................................................................. 17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18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19 第六节 备查文件................................................................................................ 20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2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22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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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报告 | 指 | 《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彭澎及其一致行动人彭澍、升华投资 |
| 一致行动人 | 指 | 彭澍、升华投资 |
| 富临精工/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 升华科技 | 指 | 湖南升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西藏融睿 | 指 | 西藏融睿投资有限公司 |
| 升华投资 | 指 | 醴陵市升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新华联 | 指 | 北京新华联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 国泰君安格隆 | 指 | 国泰君安格隆并购股权投资基金(上海)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
| 达晨创丰 | 指 | 深圳市达晨创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 高新投资 | 指 | 湖南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
| 购买资产协议 | 指 | 富临精工与升华科技全体股东就购买升华科技100% 股权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
| 购买资产补充协议 | 指 | 富临精工与升华科技全体股东就购买升华科技100% 股权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 充协议》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通过参与富临精工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获得富临 精工68,025,357股股票,占富临精工本次发行交易完 成后总股本比例为13.34%的行为 |
| 本次交易 | 指 | 富临精工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购 买彭澎等11名股东持有的湖南升华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100%股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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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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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1、彭澎
| 姓名 | 彭澎 | 曾用名 | 无 |
|---|---|---|---|
| 性别 | 女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号码 | 4302191980**63 | ||
| 住所 | 湖南省醴陵市大桥北路1号 | ||
| 通讯地址 | 湖南省醴陵市陶瓷科技工业园B区 | ||
| 联系方式 | 0731-23250988 |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 的居留权 |
否 |
2、彭澍
| 姓名 | 彭澍 | 曾用名 | 无 |
|---|---|---|---|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号码 | 4302191982**13 | ||
| 住所 | 湖南省醴陵市大桥北路1号 | ||
| 通讯地址 | 湖南省醴陵市陶瓷科技工业园B区 | ||
| 联系方式 | 0731-23250988 |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 的居留权 |
否 |
3、升华投资
| 名称 | 醴陵市升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 住所 | 醴陵市陶瓷科技工业园B区 |
| 法定代表人 | 彭澎 |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400万元 |
| 注册号 | 430281000050877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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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经营范围 |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经营期限至 | 2065年5月20日 |
| 税务登记证号码 | 43028134484029X |
| 主要股东姓名 | 彭澎、彭澍 |
| 通讯方式 | 0731-23250988 |
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彭澍系彭澎之弟,升华投资系彭澎、彭澍共同控制 的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 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也不存在在银行、信托 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持股 5%以上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相关处罚、重大民事诉讼或仲
裁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 刑事处罚,亦无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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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富临精工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与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升华科技全体股东合 计持有的升华科技的 100%股权,其中向信息披露义务人发行的情况如下: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持股股数 | 持股比例 |
|---|---|---|
| 彭澎 | 37,628,830 | 7.38% |
| 彭澍 | 21,880,424 | 4.29% |
| 升华投资 | 8,516,103 | 1.67% |
| 合 计 | 68,025,357 | 13.34% |
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富临精工将由传统汽车零部件制造业进入锂电子动力电 池及新能源汽车行业,将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认购股份未违反《收购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业务规则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增持股份不会对富临精工原有的实际控制 权产生影响。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 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没有继续增持富临精工 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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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富临精工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合计持有富临精工 68,025,357 股股 份,占本次发行完成后富临精工的股份总数的 13.34%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认 购的富临精工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12 个月后,分三期解 锁,具体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之“五、所持股份权益受限 情况”。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根据富临精工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等 11 位升华科技股东签署的《购买资产协 议》及《购买资产补充协议》,富临精工通过非公开发行 94,021,155 股股份及支 付现金 552,411,783.00 元的方式购买升华科技全体股东合计持有的升华科技的 100%股权,其中向信息披露义务人非公开发行 68,025,357 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合计持有富临精工 68,025,357 股股份, 占富临精工总股本的 13.34%。
三、《购买资产协议》及《购买资产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富临精工已与彭澎等 11 名升华科技股东签订了《购买资产协议》以及《购 买资产补充协议》,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升华科技 100%股权。《购买资产协议》及《购买资本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1、合同主体
(1)甲方(股权购买方):富临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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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股权出售方):彭澎、彭澍、彭正国、彭云华、刘智敏、融睿投 资、升华投资、新华联、国泰君安格隆、达晨创丰、高新投资。
2、签订时间
2016 年 5 月 17 日,富临精工与彭澎等 11 名升华科技股东签订了《购买资 产协议》。2016 年 8 月 5 日,富临精工与彭澎等 11 名升华科技股东签订了《购 买资产补充协议》。
(二)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根据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拟购买资产升华科技 100%股权的评估值为 211,000.00 万元,交 易各方参考上述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协商确定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为 210,000.00 万元。
(三)支付方式
升华科技 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2,100,000,000 元,其中:上市公司需支付 股份对价 1,547,588,217 元,占交易价格的 73.69%;需支付现金对价 552,411,783 元,占交易价格的 26.31%。
1 、股份支付方式
(1)发行方案:富临精工拟以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方式支付股份对价 1,547,588,217 元,占交易价格的 73.69%。
(2)发行种类和面值:富临精工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在中国境内上市人民币 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 1.00 元。
(3)发行方式:本次发行将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
(4)发行对象:发行对象为乙方(即彭澎、彭澍、彭正国、彭云华、刘智 敏、融睿投资、升华投资、新华联、高新投资),乙方以其届时持有的目标公司 的 73.69%股权作为对价认购向其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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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项下发行股份的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 16.68 元/股。最终发行价格尚需经富临精工 股东大会批准。若上市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除权除息事项,应对发 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2016 年 3 月,富临精工实施现金分红,以总股本 360,000,000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2 元(含税),合计人民币 79,200,000 元(含 税),并已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实施完毕。本次发行价格相应调减 0.22 元/股,调 整后的发行价格为 16.46 元/股。)
(6)发行数量:
根据本次交易对价中发行股份部分的金额除以本次发行的每股发行价格确 定,发行股份的数量为 94,021,155 股,乙方各主体根据其认购新增股份时持有目 标公司股权比例分别取得对价股份,不足一股的余额赠予富临精工。最终发行股 数以富临精工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7)发行价格和数量的调整:若富临精工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 实施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8)上市地点:本次发行的股份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9)股份锁定安排: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经各方同意并 确认,乙方全体分别对其本次交易项下取得的上市公司对价股份,作出如下承诺:
○1 彭澎、彭澍、刘智敏以及升华投资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富临精工股份自股 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12 个月后,按照如下方式解锁:
首期解锁:升华科技 2016 年度经审计的当期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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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以下简称“实际扣非净利润”)不低于当期 承诺的经审计并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承诺扣非 净利润”)的,则首期解锁 25%;升华科技 2016 年度实际扣非净利润低于承诺扣 非净利润的,则首期解锁股份在本人/本单位履行完当期赔偿义务后,全部解锁;
第二期解锁:升华科技 2017 年度实际扣非净利润不低于 2017 年度承诺扣非 净利润的,则第二期解锁 33%;升华科技 2017 年度实际扣非净利润低于 2017 年度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的,则第二期解锁股份应在本人/本单位履行完当期赔 偿义务后,全部解锁;
第三期解锁:升华科技 2018 年度实际扣非净利润不低于 2018 年度承诺扣非 净利润的,则第三期解锁 42%;升华科技 2018 年度实际扣非净利润低于 2018 年度承诺扣非净利润的,则第三期解锁股份应在本人/本单位履行完当期赔偿义 务后,全部解锁。
彭澎、彭澍、刘智敏以及升华投资按照其各自所持目标公司股权比例及上述 解锁方式,按比例解锁各期股票。
○2 彭正国、彭云华、西藏融睿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富临精工股份自股份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12 个月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3 新华联、高新投资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富临精工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36 个月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证监会对以上锁定义务的条款提出反馈意见,要求修改的,各方再行协 商确定,以最终中国证监会确认条款为准。
(10)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本次发行完成后,为兼顾新 老股东利益,由富临精工新老股东共同享有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2 、现金支付方式
升华科技 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2,100,000,000 元,其中上市公司需支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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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对价 552,411,783.00 元,占交易价格的 26.31%。
(四)资产交割安排
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各方应尽快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交割事宜。 转让方应该召开目标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目标公司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 责任公司,并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主管 工商登记主管部门,同时促使目标公司办理标的资产的股东变更为甲方的工商变 更登记、备案手续,将乙方所持目标公司股份过户至甲方名下。标的资产的股东 变更为甲方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完成之日为标的资产交割日。
自标的资产交割日起,甲方即依据本协议成为标的资产的合法所有者,对标 的资产依法享有完整的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自标的资产交割日起,乙方不再享有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任何权利,但应按照 本协议约定承担相关责任、风险及义务,且不受标的资产交割的影响。
为办理标的资产的股东变更为甲方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之需要,交易 双方可按照登记部门的要求另行签署关于目标公司股份的转让协议,该等另行签 署的协议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自标的资产全部完成交割后 30 日内,富临精工应于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所发行股份的发行、登记等手续。
(五)过渡期间损益的归属
自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至交割日(含当日)期间,标的公司盈利的,盈 利部分归甲方享有,标的资产亏损的,亏损部分由乙方按照其向甲方转让的目标 公司股份比例以现金方式向甲方补偿。
甲方应在交割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目 标公司的期间损益进行审计,乙方应提供必要的配合并促使标的公司提供必要的 配合。各方应尽量促使审计机构在交割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标的公司的期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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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出具审计报告。
若经审计,标的公司期间损益为负的,则乙方应在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应补偿的现金,乙方对此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六)过渡期安排及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整合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交割日为本次交易的过渡期。过渡期内,除非本协议另 有规定或甲方以书面同意,乙方保证:
1、目标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
-
2、不以标的资产及目标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3、不将其所持目标公司股份转让给甲方以外的第三方。
-
4、不以增资或其他方式向目标公司引入除甲方以外的投资者或股东。
-
5、目标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以正常方式经营,处于良好的经营状态。
6、目标公司保持其现有的内部治理结构、高级管理人员不变,继续维持与 供应商和客户的良好合作关系,以保证目标公司交割完成后的经营不受到重大不 利影响。
7、不进行任何正常经营活动以外的异常交易或引致异常债务。
-
8、及时履行与目标公司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本协议另有规
-
定的除外)。
9、以惯常方式保存财务账册和记录。
10、 遵守应适用于其财产、资产或业务的法律、法规。
11、 及时将有关对标的资产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变化或导致不利于 交割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书面通知甲方。
- 12、 目标公司不进行非法转移、隐匿资产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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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目标公司不得开展对外投资。
-
14、 除正常经营活动外,目标公司不得处置价值超过 5 万元以上的资产。
-
15、 目标公司不得转让其专利及其他无形资产。
-
16、 保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促使目标公司符合以上保证的相关要求。
-
(七)合同的成立时间和生效条件
-
1、成立时间
本协议于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
- 2、生效条件
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甲方董事会同意本次交易;
-
(2)甲方股东大会同意本次交易;
-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八)违约责任条款
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或在本协议中所 作的保证与事实不符或有遗漏,即构成违约。
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违约方 赔偿损失。
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 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本协议其他条 款对违约责任作出规定的,优先适用本协议关于违约责任的其他条款。
四、已履行的批准程序
1、2016 年 4 月 28 日,升华科技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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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本次交易事项。
2、2016 年 5 月 17 日,富临精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3、2016 年 6 月 6 日,富临精工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 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4、2016 年 8 月 5 日,富临精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 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调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数量和发行 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具体方案的议案》、 《关于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 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5、2016 年 8 月 17 日,富临精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的议案》。
6、2016 年 9 月 1 日,富临精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的议案》。
7、2016 年 11 月 30 日,富临精工取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 2848 号《关 于核准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彭澎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的批复》,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五、所持股份权益受限情况
彭澎和彭澍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富临精工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得转让,12 个月后,按照如下方式解锁:
首期解锁:升华科技 2016 年度经审计的当期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以下简称“实际扣非净利润”)不低于当期 承诺的经审计并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承诺扣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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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的,则首期解锁 25%;升华科技 2016 年度实际扣非净利润低于承诺扣 非净利润的,则首期解锁股份在本人/本单位履行完当期赔偿义务后,全部解锁;
第二期解锁:升华科技 2017 年度实际扣非净利润不低于 2017 年度承诺扣非 净利润的,则第二期解锁 33%;升华科技 2017 年度实际扣非净利润低于 2017 年度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的,则第二期解锁股份应在本人/本单位履行完当期赔 偿义务后,全部解锁;
第三期解锁:升华科技 2018 年度实际扣非净利润不低于 2018 年度承诺扣非 净利润的,则第三期解锁 42%;升华科技 2018 年度实际扣非净利润低于 2018 年度承诺扣非净利润的,则第三期解锁股份应在本人/本单位履行完当期赔偿义 务后,全部解锁。
本次交易完成后,因富临精工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也应计 入本次认购数量并遵守前述规定。中国证监会对以上锁定义务的条款提出反馈意 见,要求修改的,各方再行协商确定,以最终中国证监会确认条款为准。对于本 次认购的股份,解除锁定后的转让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规则办 理。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 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的情 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与上市公 司间进行重大交易的计划或其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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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富临精工股份 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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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 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 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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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富临精工与彭澎、彭澍等 11 名升华科技股东签订的《购买资产协议》、 《购买资产补充协议》、富临精工与彭澎、彭澍等 4 名升华科技股东签订的《业 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三)富临精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 会议决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四)富临精工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五)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 2848 号《关于核准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向彭澎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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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彭 澎
2016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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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彭 澍
2016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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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醴陵市升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6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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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基本情况
| 基本情况 | 基本情况 | 基本情况 | 基本情况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 在地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 股票简称 | 富临精工 | 股票代码 | 300432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彭澎 | 信息披露义 务人住所 |
湖南省醴陵市大桥北路1号 |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 化 |
增加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 变化 □ |
有无一致行 动人 |
有 ■ 无 □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 务人是否为 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 |
股票种类:- 持股数量:0 持股比例:0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 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 变动数量: 变动比例: |
人民币普通股(A股) 68,025,357股 增加13.34%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 于未来12 个月内继续增 持 |
是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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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 是 □ 否■ 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 是 □否 □ 不适用 ■ 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 是 □ 否 □ 不适用 ■ 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 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 是 ■ 否 □ 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 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 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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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彭澎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彭 澎 2016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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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本页无正文,为《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彭澍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彭 澍 2016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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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本页无正文,为《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醴陵市升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醴陵市升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6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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