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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lin Precision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Dec 1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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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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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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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 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 达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 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 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第二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 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本公司集中进行,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本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 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除遵照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 行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投资决策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会、董事会,各自在其权限 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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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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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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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或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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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采用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以上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 按照前款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前款第(三)项或者 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 元的, 可免于按照前款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二)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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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采用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以上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第五条 董事长负责根据董事会决议或授权,批准对外投资方案、投资协 议;董事会闭会期间,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投资决策。
第六条 股东会、董事会在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 项目情况向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 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三章岗位分工及授权审批
第七条 公司内部设立投资管理领导小组,公司董事长任领导小组组长, 总经理、副董事长任领导小组副组长。董事长是对外投资第一责任人,统筹公司 对外投资项目的决策及监督管理。副组长负责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组织项目实 施、组织编制投资处置方案及对项目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资本运营部负责投资项目的考察立项、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并报 经投资决策领导小组及董事会讨论通过、负责项目实施、项目营运后的监控及评 估、出现问题时提出并实施解决方案等。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对外投资的核算部门和监督部门,参与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分析;参与拟定投资方案和投资计划;参与投资方案评估;组织对投出 资产的评估和价值确认工作;负责办理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的具体业务;按 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核算对外投资的成本和收益;参与拟定投资项目的 处置方案;参与对投资委派管理代表的考核;定期分析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 偿债能力,并提出分析报告;妥善保管债券、股票等投资凭证,以及有关法律文 本、合同、协议等投资文件资料。
第十条 资本运营部对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进行日常管理,对公司对外投 资项目负有监管的职能。对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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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权益证书等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 触权益证书。
第十一条 风控部门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风控及合规性审查。
第四章执行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评估小组专家及有关 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 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 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通过或董事长决定对外投资项目实施 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项目 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 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 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 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五条 已批准的投资项目,涉及公司出资、贷款、资产评估、工商注 册(变更)或对标的公司尽调及资产评估等事项,由投资管理、财务、法务、内 审、规划等部门按项目批复办理或协助相关业务单元或部门办理。公司使用实物 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决定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产权 代表,如股东代表、董事、监事、财务总监或高级管理人员,以便对投资项目进 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 时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 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对外投 资业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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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核对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十九条 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有关对外投资档案的管 理,保证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章投资处置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 收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制度规定的金额限制,经过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决议通过或董事长决定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 对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 否有抽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束 后,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 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 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 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六章跟踪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由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进 行跟踪,并对投资效果进行评价。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应在项目实施后 三年内至少每年一次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方向是否正确,投资金额是否到位,是否与预算相符,股权比例是否变化,投 资环境政策是否变化,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述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等;并根据发 现的问题或经营异常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有关处置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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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对外投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由一人同 时担任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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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授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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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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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资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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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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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资项目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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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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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金,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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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过程中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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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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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过程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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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合法。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按《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 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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