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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lin Precision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Apr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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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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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富 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临精工”或“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届满。根据《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 —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人名称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法定代表人 侯巍
本项目保荐代
表人
缪兴旺、张少伟
项目联系人 张少伟
联系电话 010-59026829
是否更换保荐
人或其他情况
公司不存在变更保荐人的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变更保荐代表
人的情况如下:2022年11月12日,由高立金先生变更为缪兴旺先生。

1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432
注册地址 四川省绵阳高端制造产业园凤凰中路37号
主要办公地址 四川省绵阳高端制造产业园凤凰中路37号
法定代表人 王志红
董事会秘书 李鹏程
联系电话 0816-6800673
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证券上市时间 2022年3月23日
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中德证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 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监管机构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 监管机构的审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工作期间,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

  • 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

  • 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 5、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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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7、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 8、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

  • 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 9、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
及其理由
由于中德证券原保荐代表人高立金先生工作变更,不再继续担任公
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公司持续督导工作顺利进行,中
德证券指定缪兴旺先生自2022年11月12日接替高立金先生担任公司
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责任。
2.报告期内中国证
监会和本所对保荐
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
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1)2022年6月16日,中德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2〕30号)。因中德证券在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
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业务中未勤勉尽责,中国证
监会决定对中德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5,660,377
元,并处以11,320,754元罚款;对签字保荐代表人杨丽君、王鑫给
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五万元罚款。中德证券已缴纳罚没款。
(2)2023年6月2日,中德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
《关于对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3]90号)。因中德证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控制度不健全、未
完成廉洁从业风险点的梳理与评估等事项,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对中德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3)2023年9月11日,中德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中
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7
号),因中德证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存在部分撤否项目内控意见未回
复或未落实,质控部门负责人担任IPO项目保荐代表人,保荐工作
报告未完整披露内核意见,部分项目申报文件修改后未重新履行审
批程序,且部分投行项目聘请第三方未严格履行合规审查等问题,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德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4)2024年1月15日,中德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中
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
号),因中德证券保荐的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可
转债项目,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
上,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德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德证券收到前述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对所反映
的问题进行认真总结和深刻反思,目前均已完成整改。中德证券将
引以为戒,进一步强化投资银行业务内控机制,提高规范运作意
识,提升投行执业质量。
3.其他需要报告的
重大事项

3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 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 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 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 信息披露;发生重要事项时,公司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能够应保荐 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能够尽职开展证券 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 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履职期间,保荐人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 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 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遵守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 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 金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之日,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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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已完成销户。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无。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 ___ 缪兴旺 张少伟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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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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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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