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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lin Precision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Jul 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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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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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32 证券简称:富临精工 公告编号:2022-059
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 年3 月3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人具体办理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 事项。公司分别于2022 年6 月1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2 年6 月29 日召开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 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对用于“新能源汽车智能电控产业项目”中的“智 能热管理系统”的募集资金用途予以变更,投入到由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升华新 材料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四川富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实施的“年产6 万吨 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项目”,变更后的实施地点位于四川射洪西部国际技术合作产 业园。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人根据本次变更情况和实际需求具体办理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长或其授权代表人全权办理相关业务。详见公司于2022 年6 月14 日在巨潮资 讯网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四川富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新华支行以及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 德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现 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933 号)同意,公司向16 名特定对 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6,577,896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发行价 格为人民币22.5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99,999,996.88 元,扣除发
行费用人民币26,632,603.20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73,367,393.68 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 年3 月10 日对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0248 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 定,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绵阳新华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行专 户管理。截至2022 年7 月4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 单位:元 | ||||
|---|---|---|---|---|
| 公司名称 | 银行名称 | 账号 | 专户余额 | 用途 |
| 绵阳富临精工股 份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成都 分行 |
676008066 | 465,021,615.27 | 新能源汽车智能电 控产业项目 |
| 绵阳富临精工新 能源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成都 分行 |
651008068 | 3,215,998.19 | 新能源汽车智能电 控产业项目 |
| 四川富临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绵阳 新华支行 |
2308417129100345154 | 161,345,620.38 | 年产6 万吨磷酸铁 锂正极材料项目 |
| 合计 | 629,583,233.84 | - |
三、《募资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四川富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 公司绵阳新华支行以及中德证券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各方
根据该协议,公司及子公司分别简称“甲方一”、“甲方二”(以下统称“甲
-
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中德证券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专户不得提现,不得通兑,不得透支。对甲方上述不得办理的相关业务申请, 乙方有权拒绝办理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高立金、张少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 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
-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