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Fulin Precision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Apr 8, 2015

55419_rns_2015-04-08_f562d5f9-27c0-4188-a5e3-8bb48820ff56.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300432

证券简称:富临精工

公告编号:2015-005

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代码300432, 证券简称:富临精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301号文核 准,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5】103号文同意,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3,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13.97元,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419,1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42,177,867.94元,募集资金净额

376,922,132.06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5年3月16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 第111086号《验资报告》。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创证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新华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 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支行(以下统称 “ 乙方 ” )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已在上述银行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专户详细资料如下:

1、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新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账号为2308417129100065753,截止2015年3月31日,专户余额为 17,844.867416万元(含利息)。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180万套可变气门系统项

目(一期和二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账号为50010154500001212,截止2015年3月31日,专户余额为16874.90229 万元(含利息)。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1500万支液压挺柱项目、年产200万支 汽车动力总成精密零部件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为981900004610102,截止2015年3月31日,专户余额为2,974.401088万元(含利 息)。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发动机精密零部件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首创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首创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公司和乙方应当配合首创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首创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 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首创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晓荃、周木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首创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首创证券。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 方式通知首创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首创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首创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第 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 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首创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首创证券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首创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乙、首创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4 月8 日